中国储能网讯:2021年11月30日,工信部公布《“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下称《规划》),这是顶层设计将“数据”正式纳入生产要素序列后,官方发布的第一份大数据产业五年规划。“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成为写入《规划》的第一项重点任务。
处于起步阶段的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正在摸索数据资源的产权、交易流通、利益分配、安全合规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和规范。C端之外,如何充分调动B端产业数据,突破内部数据“孤岛”,走向更大的数据要素市场循环、流动,对于未来市场构建至关重要。
在国家数据流通网中,能源板块正是其中一张极为重要的产业“拼图”。华东政法大学数据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高富平表示,未来中国的数据要素市场架构,应当是分板块、分领域的,能源电力板块也需要构建专门的数据要素交易市场。
“各行业要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点的制度体系与流通平台。”11月20日,高层在中国5G+工业互联网大会上释放了这一信号。《规划》则进一步提出,在包括能源在内的几个数据管理基础好的领域,试点数据要素价值评估;同时明确,探索多种形式的数据交易模式,推动行业数据资产化、产品化。
然而,目前在能源行业,数据要素市场建设、数据资产化等相关议题,尚未迎来“聚光灯”。对于不少发电、燃气、油气和化工企业而言,数据资源的要素化、资产化会是目标和方向,但并非当前最为优先且迫切的任务,尚未被付诸广泛实践。
部分能源企业首先要解决信息化建设缺位问题;自动化程度高的发电企业正在推动集团层面数据资源的集聚、共享,但推向市场流通的路径并不明朗;部分已拥有参与数据要素市场条件的企业,则因数据流通法律制度不明晰,对合规风险、投入与回报高度不匹配存在顾虑。
即便如此,依然有部分电力数据领域的先行者选择“摸着石头过河”,从过往内部数据应用,逐步设计、推出电力数据服务产品走向市场,并尝试从理顺责权利出发,探索促进电力数据要素参与市场配置的产业实践。
在南方电网数研院数字企业分公司周珑看来,很多行业数据只是局限在某一个领域,但是用电数据几乎能穿透所有行业,电力企业有条件也应该在产业界先行一步,成为推动中国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一股力量。
以电力企业为代表的产业界,正在从提升数据治理、汇聚数据资源、拓展应用场景、理顺分类分级方法、建立授权机制等方面推动数据要素的流通,但仅此还不够,还有赖于可信数字技术的逐渐成熟、数据法律制度的沉淀与完善、财税经济制度的更新与适配等多维度协同支撑。
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中,产业界可能需要成为那个关键“纽带”。
电力数据:从定义到交易
1. 场内、场外交易均可
2021年11月25日,上海数据交易所挂牌成立,当日推出的首批数据产品,涉及电力、金融、电信、交通等八大领域。首单交易来自工商银行上海分行与国网上海电力公司,前者为数据需求方,后者为数据提供方,交易标的为基于企业用电数据的信贷产品(“企业电智绘”)。
这是电力数据产品参与的一笔场内交易。
同一天,《上海市数据条例》表决通过。上海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戴柳在解读立法思路时表示,“我们强调数据交易,场内、场外均可。”就现阶段来看,更多基于电力数据交易案例,发生在场外。
2021年10月16日,广东省数据资产凭证化工作在广州启动,现场同步发布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注册资本金仅300万元的佛山市和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和禧金属”),作为小微企业通过授权自身企业用电数据,在“粤商通”平台申请到一笔来自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授信的贷款,无其他抵押。这是首张“公共数据资产凭证”的应用场景。
这不是用电数据第一次加持企业增信,却是首次以“数据资产凭证”为载体的形式进行流转。通过一张数据资产凭证,在锁定数据应用场景、交易方业务逻辑的情况下,数据主体、数据提供方和需求方的不同数据权益界面得到清晰梳理。
该场景中,和禧金属是数据主体,广东电网是数据提供方,农行为数据需求方。业务逻辑是,经和禧金属的数据使用授权后,银行从电网获得相应的用电数据服务。借助该企业用电数据,农行可完成和禧金属的企业画像、信用额度审核、贷款利率核定、贷后风险管理等流程。数据供需双方在电力数据服务合同中,协商约定数据字段提供的类型、频率、方式、服务期限等内容。
广东电网作为“数据提供方”,相当于第三方“数据服务商”的角色。对于数据服务业务,《规划》明确表示,发展第三方大数据服务产业,培育优质大数据服务供应商。
2. 拓荒期,挑战从定义开始
从无到有拓荒电力数据服务业务,在起始期面临诸多挑战。
其中一个挑战是,如何讲清楚什么是电力数据。“原来电力数据对外提供服务较少,很多企业对电力数据是什么、能干什么,并不了解。”周珑谈到,“这是我们开展对外数据服务时,面临的比较大的困难。”
周珑表示,电力数据作为高频采集的基础数据,除了具有连续性、实时性、真实性特征之外,还与产权强相关(用电开户需要产权证明)。与电信数据、医疗数据侧重于C端用户数据采集不同的是,电力数据服务目前主要以B端用户数据为基础,本质上是能耗数据。
为此,电力数据服务需要拥有“乙方思维”。一位电力行业人士谈到,早期在电力数据服务拓展过程中,曾研究过“第一期免费、第二期付费”这样类似互联网产品的运营模式,不过在法律和商务边界不清晰的情况下,未能迈出这一步。
直到2021年6月《数据安全法》出台,立法才首次对“数据”“数据处理”等基础概念进行权威定义。“但对于什么数据可以成为要素、什么数据要素形式可以流通、交易等基础概念,业内尚未达成共识。”高富平表示,“这就可能导致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缺乏讨论的起点。”
电力企业已经率先对自身行业数据要素及资产化的基础概念进行研究和界定。11月9日,《南方电网公司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建设研究报告》在广州举行评审会,这份报告从电力行业视角出发,对“电力数据要素”“电力数据资产”概念进行了初次定义。
3. 数据产品定价特性探索
数据产品如何定价(计费),是电力数据服务商碰到的又一个新问题。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副秘书长、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肖静华表示,数据产品属于数字产品的一种,这类产品与实体产品的根本区别在于,其价值具有离散性特征,不同主体的价值判断差异巨大,适合采用离散化的价值定价,或者说个性化定价、场景化定价。
电力数据服务商的部分困惑是,数据产品的计费标准如何与前期投入相匹配;国有企业是否需要实现数据资产的增值保值;数据产品定价到底是对数据要素本身定价,还是侧重于体现“加工价值”等等。“这就相当于将稻谷变成米,我们需要更关心的,到底是稻谷的价值,还是米的价值?”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肖静华表示,市场定价通常有三种方法,一是标签定价,即标准化定价;二是讨价还价,即个性化定价;三是拍卖定价,即价高者得。在她看来,数据产品定价,既包括原始数据的价值,也包括加工过程创造的价值,且价值与加工程度强相关。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及加工程度,采取以使用者价值为导向的个性化定价更为合适。
此外,肖静华还提到,传统资产有其保值增值的做法,但数据资产具有可复制性和高度灵活性,可无限使用和组合使用,与具有排他性的实体资产形成本质区别。如果简单套用传统资产保值增值的方式,可能不利于打开市场,也不利于数据资产价值的充分发挥。
实践中,电力数据服务商通常在与数据需求方协商过程中,约定不同的计费方式,涉及按调取次数收费、约定分成比例、收取固定年费等不同形式。有部分电力企业也在研究,将数据根据加工深度不同,分别按照标准化定价或定制化定价组合存在的方式,制定差异化的产品定价策略。随着数据交易案例的逐渐积累,以及电力数据产品矩阵的沉淀,电力数据产品的计费模式未来将逐步体系化。
4. 分类分级标准制定中
在把握数据要素开放、流通的安全边界问题上,电力数据服务企业遇到的另一个挑战是,如何平衡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企业数据财产权益、公共利益与国家安全的多重目标约束。以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来应对这一多目标难题,正在成为业界共识。
《数据安全法》已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写入法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这是数据安全监管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对不同类别数据实施差异化开放策略的管理工具。
不过,能源电力行业目前尚未有行业级的数据分类分级方法与标准规范。2021年7月23日,《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数据资产开放分类分级实施指南(试行)》印发,尽管暂时在局部地区试行,但这是国内首个针对电力数据的分类分级指引。此外,据了解,国家电网计划在2022年推出专门的公司级电力数据分类分级方法。石油化工、煤炭领域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相关标准,则正在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分别牵头制定。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无法凭空出现,需要从个案开始不断积累产业实践,而后逐步修正、完善,才能制定出一个可靠的标准”。
5. 产业数据实践仍然匮乏
但从能源行业基本面来看,数据资源流通交易方面的实操经验仍然匮乏。
腾讯云技术总监、首席技术架构师蔡春久曾参与过多个能源央企数字化转型与数据治理项目。在他看来,(包括能源企业在内)80%的央企还处在信息化建设阶段,有蓝图但落地需要时间,距离数据资产化、数据价值实现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现在还是萌芽期”。
蔡春久表示,对于不少资源型企业而言,相对主营业务,数据资产管理领域的工作驱动力和迫切性不足,目前数据资源的应用主要在数据共享、分析层面,很少走到数据运营、交易这一步。
对于资源型企业内驱力不足的问题,肖静华解释,每一次的技术变革,通常都率先应用在竞争最激烈的行业,“毛巾拧不出水的企业”变革需求最为迫切。这也是为什么十多年前信息化大力建设时期,房地产企业参与较少的原因。当前数据资产运营的难点在于,投入大、风险高、收益充满不确定,但传统企业需要意识到,拓展数据业务、增强数据能力,有助于增强企业未来的结构性优势。
蔡春久认为,能源企业内部数据领域的组织架构设置和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创新。此外,目前包括数据确权在内的一系列基础性法律问题未得到解决,也是阻碍能源企业推动数据流通交易进程的重要原因。
上位法留白,流通机制初探
1. “企业数据”层面法律探讨欠缺
对于电力数据服务商而言,闯入数据要素市场的第一道门,遇到的就是数据合规“关”。
当下,国家层面尚未推出数据要素流通相关法律制度,对于“企业数据”层面的产权制度、交易流通规则仍未达成明确共识。缺乏法律依据,使得市场主体对把数据产品推向交易市场的风险表示担忧。对于电力数据服务商来说,确保合法合规被摆在第一位,然后才是价值创造。
《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先后在2021年6月、8月审议通过,并与《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共同构成国内数据领域可依据的四部上位法。从立法导向看,这四部法律更侧重于厘清数据安全、隐私保护相关行为规范,对于促进数据要素流通相关规则涉及较少。
高富平也谈到这一点,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需要明确企业或组织等市场主体的相关数据权益与交易流通规则,但目前国家层面的立法尚未正面回应这个问题。尽管《数据安全法》部分条款有所提及,但并未给出具体实施细则。
此外,现阶段数据立法领域的主流讨论方向,主要面向政务数据、公共数据、个人信息等数据类型,对企业数据或产业数据的责权利边界则缺乏探讨。
高富平表示,全面规范数据资源的利用和流通,需要面向所有市场主体的数据,并据此构建一套完整的规则。这不仅仅停留在政务数据、公共数据、个人信息层面,不涉及企业数据的规则是不全面的,说明目前对于数据的基本分类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对于“企业数据”的责权利问题,周珑建议,数据要素市场法律法规建设对于包括电力数据在内的企业数据,不宜进行绝对化和排他性的财产权保护。保护企业的数据权益,应当以促进数据要素流通和共享为目标,以利于激发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为导向。
2. 建数据授权机制,成熟场景先行
法律制度对于“企业数据”责权利规范的滞后,所带来的数据使用“安全感”缺乏,还体现在电力数据服务商在合作场景的慎重选择上。风险小、商业模式成熟、有先例可循、合作机构有信用保障的场景,成为电力数据服务商在摸索期的优先选项。
电力企业目前数据对外合作,主要集中在政务与金融两大领域,不涉及个人(家庭单元用户)数据。而真正商业化的电力数据服务合作,又主要体现在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中,以及部分由电信运营商承接的政务项目场景。
从电力数据服务商的考量来看,政务场景本身具有强大信用背书,而金融机构则属于强监管领域,数据安全合规已经成为其风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过来能够敦促电力企业优化数据合规工作,与其合作能得到“数据安全感”,从而避免在合规问题上“踩雷”。
数据资源产权制度尚未建立,是制约产业界实质性推进数据交易的难题所在。不同于其他生产要素,数据的可复制性、非排他性,使其无法像传统物权对所有权进行二元分割。事实上,同一数据承载了多元主体的权益,在数据源主体之外,数据采集平台投入了采集、标注、清洗、脱敏、治理、存储等成本,也应当有相应的数据权益主张。
因此,在制度层面对数据确权问题还未达成共识、数据本身(数据产品之外)是否可以交易亦未明确的情况下,电力企业在与数据需求方开展数据服务协议时,以确保取得电力用户的数据处理许可与使用授权为前置步骤,而后与数据需求方协议约定数据使用的目的和范围,并采用“区间值”或“标签化”等方式,将原始数据经脱敏、加工处理后的结果再输出。
为适应电力数据服务在实操中的合规需求,电力企业已有行动。2021年下半年,《南方电网公司数据处理法律风险防范指引》编制发布,尝试规范并明确自身在数据收集、处理、存储过程中的原则和法律规范。
3. 地方数据立法成为有效依据
地方性数据立法在局部先行推出、投入实施,正在成为推动数据要素流通的重要增量依据,也将为未来上位法的沉淀带来极为关键的经验。
2021年,《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上海市数据条例》两部来自地方政府的综合性数据立法分别发布。两部地方数据立法均涉及数据要素市场内容,且在数据权属问题属于基本民事制度需由国家制定的背景下,都在探索以何种路径应对数据产权问题,以促进数据流通。
搁置“所有权问题”、引入“数据权益”概念——更进一步引入“数据财产权益”概念,是目前地方性数据条例,尝试推动扫除数据要素流通障碍的重要立法思路。
其底层逻辑是,数据所有权不具有排他性,如何界定所有权并不影响数据流通,数据产权问题的本质是利益分配机制的界定,引入数据权益尤其是数据财产权益概念,同样能达到推动数据价值释放的效果。
“我们认为,数据流通的基石,是数据权益的探索。”戴柳在解读《上海市数据条例》时表示,如果(数据)财产权益问题不明确,很难推动数据交易,这是基石性问题。
《上海市数据条例》明确提出,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而财产权益又具体可以分为,数据收集权益、加工使用权益和交易权益。
“数据要素市场”是《上海市数据条例》的重要独立章节,涉及数据交易服务体系、交易内容和定价原则等方面,如鼓励通过实质性加工和创新性劳动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探索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指标体系,健全数据要素配置的统计指标体系和评估评价指南等。
在谈到数据资产评估问题时,“有人提出,数据(资产)是不是可以审计。”戴柳表示,数据(资产)首先要进入会计报表,要有借方、贷方,有会计才能进一步谈审计。
下一步:估值与入表问题待解
1. 并非所有数据符合会计资产定义
“‘入表’与资产化同步实现。”一位电力系统人士表示。
从一般电力企业的会计实操来看,主要将电力数据服务项目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未来是否可能设置专门的“数据资产”科目,上述电力人士表示:“需要各界更多的研究与实践,才能推动会计准则的修订。”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院长秦荣生谈到,数据作为生产要素是一项特殊资产,涉及确认、计量、报告、交换、分配等重大问题,目前会计理论和实务界研究较少。会计核算系统要确认一项资产,既要确认会计科目,又要确认具体金额,如果两者缺少任意一项,都无法确认。
会计意义上的“资产”与广义上资产概念不同,根据一般定义通常需要满足三大条件,“由企业过去经营交易或各项事项形成、由企业拥有或控制,且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意味着,并非企业所掌握的所有数据资源都能认定为数据资产。
对此,高富平建议,数据作为资产进会计报表前,应该首先进行合规性评估,即认定是否属于企业合法合规拥有的数据资产。
数据的一系列特征正在打破传统会计理论的框架,如部分数据的产生附着于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之上,如何将数据资产的成本与价值剥离出来;数据产权制度不明晰,如何界定企业对数据资产的拥有或控制权;对数据二次加工利用带来的权益变更,如何在会计中体现等等都是难题所在。
确权难、估值难、入表难,是业界公认的数据资产化过程中的三大“硬骨头”。从目前国家部委发布的官方文件来看,对于数据产权制度、数据要素价值评估体系的研究与摸索工作均有涉及,但对于数据资产是否需要入表的研究事项则暂未提及。
会计准则修订需要财政部的认定,不过目前地方政府层面已率先启动研究。2021年8月29日,《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引发业界关注的是,《条例(草案)》提出,探索建立数据生产要素会计核算制度。
这是国内首个表示探索数据资产纳入会计核算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根据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条例(草案)》将明确数据资产的核算范围、核算分类、初始计量、后续计量、资产处置等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事项,以推动数据要素的资产化核算。
数据要素的特殊性使相关研究需要跨学科支撑。11月25日,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李琳在2021全球数商大会数据资产化分论坛上时提到,不管是数据资产还是数字资产的会计研究,都属于跨学科问题,目前已经组建了覆盖金融、数据科学、会计、税务领域的团队研究相关课题。
2. 单列入表还是信息披露存异议
对于是否该推动数据资产“入表”,财会领域目前仍有不同声音:
数据资产创造的经济利益已在利润表中释放,是否还需再纳入资产负债表?若需要,是否可以考虑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数据资产是否符合重要性原则,足以在报表中单列科目?又是否可以考虑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以信息披露的方式呈现数据资产价值?
秦荣生认为,计入利润表是“一次性”的,成本、费用分摊之后就结束了,不利于后续的数据资产管理,但其实企业拥有的数据资产是一直存在。在其看来,互联网科技巨头的市值远超石油巨头,核心在于其所拥有的海量数据资产,这在资本市场已经获得认可,但在账簿体系暂时还未得到认可。从长远趋势来看,“数据资产”可能会比实物资产更优质,甚至成为排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序列之前的一级科目。
不过他也提到,从目前国内国际会计准则的修订来看,还没有看到相关工作启动的迹象。会计领域相对保守,需要等待数据交易市场培育起来,现有会计准则已经无法适应经济管理的需求,才会考虑修订相关规则。
“数据交易所的出现,为(未来数据资产)入表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基础,未来随着数据交易规模越来越大,数据会逐渐成为真正的资产。”秦荣生说,数据资产不是不重要,而在于是否意识到数据资产的重要性,从而推动其流通和交易。
对于将数据资产纳入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的思路,中国信通院在此前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到,资产化角度下的数据在整体上属于无形资产,符合可变现、可控制、可量化三大特征的数据资源应当视作会计意义上的数据资产,并建议在无形资产会计科目下设立固定“数据资产”二级科目,要求企业统一将数据资产放于该科目。对此,有会计人士表示,目前装入无形资产框内的资产类别过多,可能导致数据资产的重要性难以体现。
秦荣生认为,数据资产跟其他金融资产类似,既不需要像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也不需要像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因而不主张纳入无形资产科目。在短期内会计准则难以修订的情况下,企业可以考虑在备查账簿中披露。
对于在可持续发展报告中披露“数据资产”情况的思路,李琳表示,如果企业认为“数据资产”是重要价值来源,可以考虑在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中进行披露,但在披露的时候需要遵循重要性原则。秦荣生则提到,(在数据资产暂时难“入表”时)非财务数据可以考虑在可持续发展报告里考虑披露,但在财务报表体系中同样要有依据,不能各行其是。
在产业界,电力企业已开始着手启动数据资产“入表”问题研究。据了解,南方电网尝试通过制定数据资产入表管控策略与关键管控点,初步建立数据资产入表管理体制。
数据资产的会计确认只是第一步,更核心的问题还在于计量。
“(数据资产)计量需要考虑什么?如果是合法交易所得,是否采用历史成本入账?数据资产入账金额多高,符合重要性原则?如果未来数据交易市场活跃,能否以公允价值为计量依据?一旦公允价值变动,后续如何确认与计量?”李琳在会上提到。
在秦荣生看来,按照历史成本法计量的新增数据资产规模并不大,企业多年来沉淀的存量数据如果不计量,则不满足会计工作的“完整性原则”和“可比性原则”。但是海量存量数据资产如何计量,目前还没有依据。
3. 数据要素估值的产业摸索
“估值”是另一大难题。《规划》明确的发展目标之一是,到2025年,数据要素价值评估体系初步建立。具体而言,将制定数据要素价值评估框架和评估指南,包括价值核算的基本准则、方法和评估流程等,在互联网、金融、通信、能源等数据管理基础好的领域开展数据要素价值评估试点。
在即将过去的2021年,电力和银行业已在数据要素价值评估方面迈出探索的一步。
2021年1月,中国光大银行发布《商业银行数据资产估值白皮书》,而后在8月更新内容;2月,《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数据资产定价方法(试行)》发布,尝试从电力数据特点出发,构建数据资产评估框架;并通过于2021年12月发布的《南方电网数据资产管理体系白皮书》,在能源行业前瞻性探讨了能源电力数据要素化、资产化进程中,涉及到的一系列关键问题及可行建设路径;10月,浦发银行与IBM、中国信通院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实践报告》,其中也探讨了数据要素价值评估内容。德勤、普华永道等会计师事务所,也推出了关于数据资产价值评估方法的公开报告。此外,据了解,国网电商公司、东方航空也正在对数据资产价值评估课题开展研究。
上海市资产评估协会常务理事高文忠在参2021全球数商大会数据资产化分论坛时表示,数据要素的价值具有易变性,评估师能否对不同场景和时间节点下的数据要素价值做出准确判断,难度很大、专业性非常强。高文忠看来,其中的核心难点在于法律风险,即数据产权如何界定。还需要顶层设计明确,在资产评估准则、会计准则中是否能将数据确认为资产。
“(原本)我想找一个案例给大家分享,但没有找到一份关于数据资产评估的公开案例。这是为什么?”高文忠说,“因为(数据交易)市场还没有发展到这一步。随着交易案例的扩增加,会促使(数据要素的价值)评估方法不断创新。”
机制的打磨源自真实世界的问题发现。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者与研究者们,对于产业数据的流通实践颇为期待,理论界已有不同研究路线的观点碰撞,金融、电信、互联网、医疗领域等围绕C端数据流通的摸索走在前列,但唯独来自产业界B端数据的落地实践尤为稀缺。高富平表示,“行业数据的资产化,要产业先行、企业先行,法律、会计配套再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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