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全市充电站将达到6500座以上,换电站达到200座以上,公共充电桩6万个以上,自用充电桩达到18万个以上,公共充电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5%。
以下为原文
关于印发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三峡水利电力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精神,指导我市“十四五”时期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提升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我们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
2022年5月25日
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十四五”发展规划(2021—2025年)
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配套设施,是国家“新基建”重点领域之一。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精神,指导我市“十四五”时期建设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提升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特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一、发展基础
(一)发展现状
1.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市电动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21年底,全市电动汽车保有量13.7万辆,占全市机动车总量的2.72%。其中电动私家车、出租及网约车、公交车、公务用车分别为6.87万辆、3.13万辆、0.52万辆、3.18万辆,分别占全市电动汽车保有量50.2%、22.8%、3.8%、23.2%。与此同时,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迅速。截至2021年底,全市建成公共充电站2080座、换电站69座、充电桩4.99万个,全市车桩比达到2.75:1,实现38个区县全覆盖,建成“一环十射”高速公路快充网络,较好地满足了电动汽车出行需求。
2.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参与度高。《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印发以来,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财政支持政策的引导下,174家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参与建设运营。已建成的公共充(换)电站及4.99万个充电桩全部由市场主体或个人出资建设,其中: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公共充电桩2.04万个,私人自建自用充电桩2.95万个。
3.运营管理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先后出台了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地方充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充电设施布点规划等政策文件,对有序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科学指导。建成了国内首个省级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车桩一体化监测平台),为车主便捷寻桩提供服务的同时,已实现160余项充电数据综合分析、车辆行程轨迹分析等处理功能,为政府制定政策、监测预警、企业改进产品和提升效益提供参考。
(二)存在问题
1.公共充电设施布局不均衡。全市64.4%的充电站、87%换电站分布于中心城区,其他区县充电设施布局较少。社会资本倾向在商业中心、物流园区等热门区域布局建设充电设施,偏远地区建设积极性不高,全市1031个街道乡镇中仅229个建有充电设施。
2.用地难制约公共充电站建设。受限于山地地形地貌,公交车停车场布局不足,进站率偏低,可用于新建或改建专用充电设施的公交场站数量不足,且用地成本偏高,影响企业投资积极性,制约了公交专用充电站建设。部分老旧小区因早期规划停车位数量较少、居民对充电安全存在疑虑、物业公司不配合、小区配电容量不足、车库改造空间有限等原因,出现了充电设施安装“车位难”“物业难”“用电难”等问题。
3.充电桩利用率整体偏低。一方面,在市场竞争初期,充电桩运营企业出于抢占市场份额考虑,重建设轻运营,致使部分充电桩无效闲置,存在荒废无人管、损坏难修复等问题;另一方面,受公共停车位不足等影响,公共充电车位被占用的现象普遍,降低设施利用效率。同时,高速公路服务区场站由于场地租赁费高、运维成本高等原因导致设备利用率低。
4.运营结算尚未实现互联互通。目前,国家电网、特来电、星星充电等头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均建立自有服务平台,但不同运营企业在信息共享、资源融合、运营管理、智能监测、智慧检测等功能方面缺乏互通,电动汽车用户需在手机上安装不同运营商的APP来完成充电结算,尚未实现互联互通。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桩站先行、适度超前”为导向,建好用好市级车桩一体化监测平台和新能源充电设施企业联盟“两大平台”,推进充电设施网、智慧能源网、智能车联网“三网融合”,坚持统筹规划、推动产业发展、强化技术创新、完善政策体系“四向发力”,培育良好的充电基础设施市场服务和电动汽车应用环境,努力构建满足需求、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方便快捷的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坚持系统思维,加强顶层设计,按照“桩站先行、客观实际、因地制宜、经济合理”要求,科学确定空间布局和建设时序,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引领带动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主体地位,营造充电设施建设发展的良好氛围环境,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充分参与建设。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坚决做好民生服务兜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充分考虑“一区两群”电动汽车推广实际,科学预测各区县电动汽车推广规模及充电需求,遵循“快慢互济、充换并举”导向,因地制宜、分类有序推进各区县、各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
坚持智慧共享,融合发展。推动“大智物移云”等通信新技术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相结合,实现充电设施网、智慧能源网、智能车联网“三网融合”,加强充电与智慧能源、智慧交通、智能社会融合,创新商业模式,推动新技术研发应用。
(三)发展目标
构建较为完善的车桩匹配、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到2025年,全市充电站达到6500座以上,换电站达到200座以上,公共充电桩6万个以上,自用充电桩达到18万个以上,公共充电设施实时在线率不低于95%。积极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构建起覆盖全市及成渝地区的智能充电服务网络,满足电动汽车消费需求。
公共充电设施。在交通枢纽、大型文体设施、商圈、医院、学校、公园、景区、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公共停车场所,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以直流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新增公共充电桩4万个以上。
自用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鼓励在公共场地利用公共收益建设小区公共充电桩,老旧小区合理利用空闲场地补建、配建有序公共充电桩,鼓励居民社区用户建设个人有序充电桩。新增个人自用充电桩15万个以上。
交通路网充电设施。以高速公路、国省道为重点,新建及改造覆盖多种车型的综合供能服务站,实现充电服务全覆盖。依托完善的交通路网,实现“有镇必有站,乡镇全覆盖”,助力乡村振兴发展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充电设施建设布局
“一区两群”分类协调发展。中心城区按照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5公里、郊区乡镇街道按照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布局公共充电设施,2025年公共换电站达到155座、公共充电站3301座、公共充电桩4.66万个、自用充电桩15.03万个;主城新区按照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1公里、郊区乡镇街道按照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布局公共充电设施,2025年公共换电站达到28座、公共充电站2200座、公共充电桩1.06万个、自用充电桩2.34万个。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按照城市服务半径小于1.5公里、乡镇服务半径小于3公里布局公共充电设施,2025年公共换电站达到17座、公共充电站1050座、公共充电桩0.51万个、自用充电桩1.43万个。
优化热门与偏远区域布局。坚持车桩协调发展,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依托市车桩一体化监测平台,实时监测电动汽车车桩运行状态数据,采用大数据挖掘技术指导布局优化。对热门充电区域,可增加大功率充电设施,进一步降低充电时间,提高运行效率。在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等主要用于相对固定用户且对充电时间要求较灵活的地区,鼓励布局慢充设施。对城际高速、热门商圈等充电时间要求较高的地区,布局应急快充。
(二)统筹安排城乡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加快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遵循从城市中心街道到郊区乡镇的原则,逐步加密公用充电设施布局。重点推进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商务楼宇、文体场馆、博物馆、文旅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旅游景区等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充电站建设,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在满足加油站、加气站有关消防、环保、安全等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推进油气电氢综合能源服务站建设。在中心城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在其他区县(自治县)城区因地制宜,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增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加快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公交、环卫、物流、机场、港口、租赁、警务等领域专用充(换)电站建设。在公交车停车场、公交车线路首末站、环卫车站、机场内部停车场、港口作业区、物流园区、邮政快递企业停车场、汽车租赁企业停车场、***机关停车位等广泛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在出租车服务区建设适量充电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电动重卡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替换老旧交流慢充桩,逐步提高快充桩占比。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相应比例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在满足公务用车和职工私家车充电需求前提下,鼓励单位和园区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
实现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网络全覆盖。加快制定高速公路快充网络分阶段覆盖方案,明确高速公路快充站建设标准规范,将快充站纳入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套基础设施范围,加强高速公路快充站项目立项与验收环节管理,做好建设用地和配套电源保障工作。力争到2025年,全市具备建设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快充网络全覆盖。
加快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建设。中心城区新建办公类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的比例不低于5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30%;新建其他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及独立用地建设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比例不低于30%,建成充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预留和建成情况应纳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整体工程验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充电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其他区县参照中心城区标准执行。
推动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推动乡村充电设施建设,持续推动农村电网改造升级,确保电力供应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城乡充电服务均等化。探索农村充电设施开展光、充、储试点示范,鼓励乡镇、农村充电桩对外错峰开放。到2025年,建设不少于10个电动充电“示范乡镇”和30个电动充电“示范村”,基本建成农村充电设施保障网络。
(三)推进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居住社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用户安装充电设施并提供必要协助。业主委员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流程。电网企业应主动做好供电服务。
统筹老旧居住社区与新建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在满足安全、消防和规划的前提下,制定存量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推进时序,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鼓励具备安装条件的存量居住社区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车位、共享充电车位。新建居住建筑配建停车场(库)将全部停车位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建成充电设施的公共停车位比例不低于30%作为验收条件。
创新推广居民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探索电网企业、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研究“临近车位共享”“多车一桩”等模式,打造自用充电桩示范小区。
(四)加强充电设施运维和网络服务
加强设备运维维护充电秩序。督促充电运营企业完善充电设备运维体系,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鼓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依托市车桩一体化监测平台,对充电运营商、公共充电站服务水平进行考核评价,加快制定示范站评定和奖补实施细则,促进运营商自我监管。
提升公共充电平台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公平,市车桩一体化监测平台建设运营主体应保持客观中立,对所有接入平台的充电设施企业提供均等数据调取权限。推动市车桩一体化监测平台向公益化、公共化发展,鼓励围绕用户需求,依托市车桩一体化监测平台,研究开发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加快推进充电运营企业平台互联互通,力争早日实现信息共享与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提升充电便利性和用户体验。鼓励停车充电一体化等模式创新,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
完善车桩一体化监测平台。整合市内已有充电设施资源,构建以市车桩一体化监测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监控+服务”模式。市内公共充电设施、所有享受财政奖补资金和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充电设施在正式投运前均需接入市车桩一体化监测平台,并按照要求上传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数据。鼓励其他各类充电设施接入平台。
(五)加强车网互动等新技术研发应用
推进车网互动技术创新。支持电网企业联合车企等产业链上下游打造新能源汽车与智慧能源融合创新平台,开展跨行业联合创新与技术研发,加速推进车网互动试验测试与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试点示范,探索新能源汽车参与电力现货市场的实施路径,研究完善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储放绿色电力的交易和调度机制。探索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充电设施开展“光储充放”一体化试点应用。
鼓励推广智能有序充电。综合运用政策和经济手段,实现智能有序充电,提高电网调峰和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引导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加快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小区建设,通过新建或改造方式,逐步提高社区智能有序充电桩建设比例。落实充电设施峰谷电价政策,发挥电动汽车动态储备特性,探索电动汽车通过普通直接交易、负荷聚合参与电网辅助服务和需求侧响应。
探索建立源荷互动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打通包含负荷聚合商的红利传导渠道。鼓励将智能有序充电纳入充电桩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功能范围,鼓励新增公共充电桩和随车配送自用充电桩具备智能充电功能。
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围绕矿山、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支持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加快车电分离模式探索和推广,促进重型货车和港口内部集卡等领域电动化转型。探索出租、物流运输等领域的共享换电模式,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
推动车-桩-智慧能源融合发展。统筹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与电力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系统高效协同,鼓励开展车-桩-电网互动(V2G)、虚拟电厂、储能互动等新模式示范应用,推动电动汽车与气象、可再生能源电力预测预报系统信息共享与融合,推动电动汽车能源利用与风电光伏协同调度,通过建设、运营补贴探索“光储充放”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简化建设报审报批手续,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充分利用“大智物移云”等信息技术,将充电设施作为未来车联网的重要入口,强化充电数据、汽车用电数据、路程行驶数据等互联互通,打通桩、车、人、路等数据交互,提高政府行政能力,促进充电设施网与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深度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规划引领
建立“市级统筹、区县实施”的规划责任体系。在市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基础上,各区县政府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编制本区域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的发展目标、建设安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形成完整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体系。
(二)加强组织协同
建立市区两级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发改、经济信息、能源、住建等管理部门统筹协作,形成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发展共治体系。充分发挥市内能源、电力、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等行业协会(联盟)在数据标准制定、资源整合共享、平台应用推广等方面作用,提升行业自治水平。各区县政府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强化与企业沟通合作,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为充电设施企业长期在渝经营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各经营主体要一步完善城镇公共充电设施布局,确保新建居民小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存量老旧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满足市民绿色电动出行需求。
(三)健全政策法规
对符合发展导向的公共充电设施给予建设补贴,建立与服务质量挂钩的运营补贴标准,进一步向优质场站倾斜,并向渝东北三峡库区城镇群和渝东南武陵山区城镇群倾斜,重点推动乡镇充电设施建设。研究社区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无线充电、车网互动等示范类设施的补贴政策,促进技术迭代升级。优化完善财税、金融、土地、价格、环保、产业等相关政策,提高政策综合效力和确保政策连贯统一,确保规划目标任务的落实。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充电设施的保险产品。
(四)做好安全保障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把安全作为发展前置条件。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项目布局、行政许可等方面,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统筹发展和安全。落实区县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加大对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企业主体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建设技术标准开展充电设施建设改造,公共充电基础设施统一接入市车桩一体化监测平台管理,做好安全用电宣传及服务。鼓励相关安全责任保险推广应用。
(五)强化要素保障
各区县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落实国家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求。对充电设施给予针对性建设补贴、精细化运营补贴。鼓励充电运营企业在已有各类建筑物停车场、公交场站、出租车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场所业主单位应保证必要的用地。新模式、新业态下渣土车、换电重卡等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应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土地用途确定为公共设施用地,各区县政府国土部门结合项目性质、建设运营成本等采取划拨、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并根据建设需要优先纳入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六)实施示范工程
积极开展充电基础设施与智慧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融合发展的集成实践,确立一批市级重点示范试点工程。加大示范推广力度,结合电动汽车示范充电站评选工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示范的总结交流,并因地制宜推广发展经验及商业模式。
(七)加强宣传引导
营造全方位的支撑保障环境,鼓励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宣传,推动电动汽车消费应用,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环境。
(八)加强监督考核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管,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密切跟踪工作进展,掌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建立重大情况报告制度,探索建立规划审计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五、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影响分析
充电基础设施可能涉及的环境影响因素按照建设期和运营期分别进行分析。建设期涉及的环境影响因素主要为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噪声、粉尘、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废气、污水等,在落实设计、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可使项目建设产生的水、气、渣等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限度。充电基础设施在建成投入运营后,涉及的环境影响因素主要为各类变电设备产生的噪音、电磁辐射等,污染将伴随着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长期并存,因此应强化运营期间管理。
(二)环境保护措施
完善充电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监管机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的节能环保责任和义务。加强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衔接。实行企业自主监管、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同步运行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引导企业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保障体系,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环境保护工作。对施工期及运营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按照国家法规对污水、废气排放进行监控和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项目施工期间严格控制粉尘、噪音、固体废物等污染,项目建成投产后要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监测,发现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时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消除。
附件:重庆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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