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备受广泛关注的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奇虎360)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原告奇虎360公司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腾讯QQ在相关产品市场具有垄断地位,据此驳回了奇虎360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该案,多位互联网专家发表评论认为,国内互联网的相关市场上,已经形成了垄断现象。垄断不仅会抑制技术创新,同时也会扼杀新兴的创业公司,最终将伤及用户利益和体验。国内互联网的垄断格局急需通过竞争而改变。
两个“大块头”之间的较量
奇虎360和腾讯QQ都是国内互联网领域的重量级企业。奇虎360的网络安全及浏览器产品占据国内较高的市场份额,而腾讯QQ在即时通讯领域几乎是公认的霸主。之前,两家企业之间有过多次你来我往的较量。
2010年9月底,在国内互联网领域引起轩然大波的“3Q大战”正式爆发。当月27日,奇虎360发布了其新开发的360“隐私保护器”,专门“盯梢”腾讯QQ软件是否侵犯用户隐私,而根据监控结果显示,腾讯QQ涉嫌侵犯用户隐私。对此,腾讯QQ予以坚决否认并反指奇虎360浏览器涉嫌借黄色网站不正当推广,并联合金山网络、百度等网络公司联合发布声明抵制奇虎360系列软件。紧接着,10月29日,奇虎360推出“扣扣保镖”直接剑指腾讯QQ,要对其实施包括清垃圾和去广告在内的系列“净身”动作。11月3日,腾讯QQ发布了《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要求用户在腾讯QQ软件与奇虎360软件之间只能选择其一使用,要么删除奇虎360软件,要么退出腾讯QQ软件。
在主管部门的干预下,两家企业之间越发激烈的对抗行为被紧急叫停。随后,当事双方均各自认错并向网民道歉,牵动整个中国互联网格局的这场“3Q大战”则转身走入了法律诉讼渠道。
先是腾讯QQ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奇虎360不正当竞争。该案中,奇虎360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腾讯QQ40万元。2011年10月,奇虎360正式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腾讯QQ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索赔1.5亿元。
奇虎360起诉认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是指互联网上用以进行实时通讯的系统服务,允许多人使用并实时传递文字信息、文档、语音以及视频等信息流。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分为: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如腾讯QQ、微软的MSN;跨平台即时通讯服务如中国移动推出的飞信产品;跨网络即时通讯服务如Tom集团公司的Skype软件服务。本案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艾瑞咨询、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腾讯QQ自身的财务报告等多份数据均显示,腾讯QQ在即时通讯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奇虎360还认为,2010年11月3日,被告腾讯QQ发布《致广大QQ用户的一封信》,明示禁止其用户使用原告的奇虎360软件,否则停止腾讯QQ软件服务;拒绝向安装有奇虎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的软件服务,强制用户删除奇虎360软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安装了奇虎360浏览器的用户访问腾讯QQ空间,在此期间大量用户删除了奇虎360的相关软件。上述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一审结果引业界热议
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相关市场如何界定;被告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被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以及被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广东高院认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可细分为综合性即时通讯服务如腾讯QQ和微软的MSN、跨平台即时通讯服务如中国移动推出的飞信产品、跨网络即时通讯服务如Tom集团公司提供的Skype软件服务等三类。该三类产品彼此之间联系紧密,技术上、服务上可彼此替代。腾讯QQ与社交网站、微博服务属于同一相关市场的商品集合。同时,广东高院以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跨国界性,将本案中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全球市场。
广东高院认为,由于互联网行业特殊的市场状况,尤其不能将市场份额作为认定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决定性因素。即使在奇虎360所主张的最窄的相关市场内,正如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报告所述,腾讯QQ的市场优势地位并未抑制和缩小其他即时通讯产品的市场发展空间,亦不构成该市场整体发展的阻碍因素。腾讯QQ在该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同时,广东高院认为腾讯QQ未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广东高院认定,由于原告奇虎360对本案相关产品市场界定错误,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腾讯QQ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具有垄断地位。据此,判决驳回奇虎360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奇虎360发表了公开声明,一面表示对司法结论的尊重,同时坚持认为国内互联网领域的垄断客观存在,联众、开心偷菜、互动百科等许多国内互联网新型创业公司,都成为了垄断市场的牺牲品。奇虎360将对垄断遏制创新、垄断阻碍其他互联网企业崛起的行为坚决反对。对于是否上诉,奇虎360则没有给出确切答案。
该案的一审结果引发了业界的热议。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认为,本案对互联网反垄断领域的司法实践做出了积极探索,对于今后互联网反垄断案件的审理的借鉴作用很大,对互联网领域的竞争秩序完善、商业模式的调整也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中国互联网专家方兴东认为,互联网行业垄断对网络经济造成了侵害,抑制了行业的创新活力。垄断的阴影下,中小型网络企业在技术、资本、品牌和政策等方面与市值动辄数十亿上百亿美元的大集团相比,处处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甚至是歧视。大集团的技术垄断一方面造成了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不平等的社会竞争。
业内人士表示,这起被称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具有深远意义。抛开诉讼结果,企业受到不公正待遇通过法律维权,这是需要提倡的。同时,互联网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竞争对于行业发展具有的重要意义:竞争让行业领先者更加自律,更自觉地负起责任,清晰自身行为边界,营造一个共同繁荣的产业生态,而不是滥用垄断地位来追求一家独大。只有通过引入竞争打破垄断,才能推动互联网业作为自主创新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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