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智能手机展开的“苹果与安卓阵营之间的专利诉讼”凸显出了IT行业的知识产权问题。其中值得关注的地方,是通信标准必须使用的专利(标准必要专利)的授权条件。例如,苹果与摩托罗拉主张的授权费之间有着14倍的差距,双方产生了“授权费的合理标准是什么”的分歧。在今后,一系列智能手机专利纠纷的判决估计将为解决这个问题指明方向。
美国苹果打响与安卓阵营企业的诉讼战是在2010年3月。第一个目标是台湾宏达电。之后,2010年10月,美国摩托罗拉移动公司(以下“摩托罗拉”)起诉苹果;2011年4月,苹果起诉了其最大的竞争对手韩国三星电子。从那以来,双方的法庭交锋扩大到全球各地,战况也日益激化。
苹果与摩托罗拉的诉讼是否也将走向和解
在如此局势下,苹果与宏达电终于在11月10日达成了和解。与摩托罗拉的纠纷也于8月底传出了双方原则同意签订授权协议的消息。虽说直到目前尚未宣布和解,但进入11月后,双方向美国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提交的文件显示,两家公司有意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解(诉讼编号11-cv- 00178)。由此看来,苹果与摩托罗拉的正式和解之路或许已经铺就。
美国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的178号诉讼争论的焦点并不是双方的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而是苹果控告摩托罗拉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该公司对于宏达电、三星也提出了相同的控告,与三星之间的诉讼至今还在审理之中。由于与智能手机使用的移动体通信方式和无线LAN通信技术相关的国际技术标准化十分活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频繁发生,专利纠纷并不仅限于苹果一家。在此,本文将追溯苹果向美国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控告摩托罗拉的事件经过,展示苹果主张的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争论重点。
苹果、摩托罗拉在信息通信行业都是设计、制造、销售智能手机的企业。摩托罗拉拥有很多要想实现各大无线通信技术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多项技术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即“标准必要专利”)。在无线通信技术领域,对于各公司制造的无线通信设备在共同的技术基础上实现互通,对推进国际性技术标准化的意义极其重大。通过标准化,部件可以实现通用,从而使大量生产成为可能,降低制造成本。而且还能使不同机型之间确保兼容性,让用户可以换用其他公司的产品,促进产品的价格竞争。除此之外,对于在签约的通信运营商的服务区之外,利用其他合作运营商的设备享受相同服务的“漫游”,技术标准化同样不可或缺。
在技术标准化的过程中,会产生技术的核心——专利。而且,在运用标准化技术之际,必须要使用专利技术。当标准化团体把某项专利技术作为技术标准采用后,这项专利就被称作“标准必要专利”。英语为“standard-essential patent”。由于standard的意思是标准或规范,这种专利有时也叫做“标准规范必要专利”或简称“必要专利”。另外,如后所述,标准必要专利的前提是专利持有人主动向相关标准化团体宣告,因此,有时也叫做“必须宣告专利”。出于方便,本文简称“必要专利”。
放宽专有权的IPR政策
专利允许行使排他性专有权。因此,必要专利的持有人有可能滥用权利,向竞争对手收取高额的专利使用费,或是妨碍其进入市场。为了降低这种可能性,标准化团体对于必要专利的公开和授权条件制定了相关规定。这叫做“IPR政策”,IPR是知识产权的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缩写。因此,IPR政策就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使用方针。
IPR政策要求标准化团体的成员适时公开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采用的专利(即必要专利),承诺以公平合理非歧视的(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条件进行授权。
在美国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的178号诉讼中,苹果指控摩托罗拉拖延了7项必要专利(美国专利号5,319,712、 5,490,230、5,572,193、5,636,223、 6,175,559、 6,246,697、6,359,898)的公开时间,拒绝与苹果开诚布公地进行授权协商。这些专利分别关系到下列标准化团体。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欧洲电信标准协会)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 (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IEEE,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TIA,美国通信工业协会)
这些标准化团体都制定了IPR政策。摩托罗拉是其下属成员。该公司在ETSI以及3GPP的技术标准化过程中,把‘697号、‘559号、‘230 号、‘898号诉讼中的4项专利作为第2代手机 (2G)标准GSM(Global System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s)、第3代手机(3G)标准UMTS(Universal Mobile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等ETSI技术标准,以及3GPP技术标准的必要专利,或可能必要的专利进行公开,承诺以FRAND条件开展不可撤销的授权。而且,该公司还在IEEE宣告‘223专利是无线LAN相关标准IEEE802.11的必要专利,‘712号及‘193号诉讼中的专利是Mobile WiMAX相关标准IEEE802.16e的必要专利,并且在TIA宣告了‘697号、‘712号、‘193号诉讼专利是3G标准之一CDMA2000的必要专利。
授权费主张相差14倍
下面来简单介绍一下诉讼的经过。苹果于2007年6月推出iPhone,涉足手机业务。第一代iPhone配备了德国英飞凌制造的基带芯片组,而这种半导体产品使用了摩托罗拉的必要专利。苹果通过与台湾奇美(Chi Mei)签订制造协议,购买了这些英飞凌产品。而奇美制造这些产品的专利授权来自摩托罗拉。2007年8月4日,摩托罗拉提前60天告知奇美将取消专利授权协议。同年9月,苹果与摩托罗拉就摩托罗拉必要专利的授权进行了协商。在协商会议上,摩托罗拉要求按照产品价格收取一定比例的专利费。苹果则认为专利费率过高,属于不合理要求,之后,双方持续进行了长达3年的授权谈判,但并非达成协议。
之后的审理过程表明,摩托罗拉索要的专利费是iPhone产品价格的2.25%。但摩托罗拉是否在第一次协商之时就提出了2.25%的要求,对于这一点,笔者还未能确认。美国韦里孙无线网站上iPhone 4S的售价约为550美元。对于该型号,摩托罗拉索要的专利费为13.75美元。另一方面,苹果在其2012年10月31日向法院提交的178号诉讼相关文件中表示,1部iPhone的合理专利费应为1.01美元。双方的主张相差了近14倍。
首次协商3个月之后的2009年12月16日,苹果与高通签订了购买遵循CDMA2000标准的高通基带芯片组的协议。该半导体产品同样采用了摩托罗拉授权给高通的技术。在苹果发布Verizon iPhone的当天,也就是2011年1月11日,摩托罗拉告知高通,将于2011年2月10日起,取消高通与苹果之间的业务涉及的所有专利的授权。
随着为期3年的谈判破裂,2010年10月6日,摩托罗拉以侵犯6项专利(美国专利号5,359,317、5,636,223、6,246,697、 6,246,862、6,272,333、7,751,826)为由,向美国ITC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苹果,要求下达排除令及永久停止令(调查序号337-TA-745)。苹果则发起反击,指控摩托罗拉提出要求的必要专利的授权条件并非公平合理非歧视,也就是不符合FRAND条件。在当时,ITC于审理之中在2011年7月举行听证会,于2012年3月8日做出了最终裁决。
另外,摩托罗拉在向ITC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向美国伊利诺伊州东部地区联邦法院提起了两起诉讼。一起针对的是与ITC的起诉相同的6项专利的侵权(诉讼编号10-cv-06385),另一起针对的则是另6项专利的侵权(诉讼编号10-cv-06381)。同一天,摩托罗拉又以侵犯其他6项专利为由,向美国佛罗里达州南部地区联邦法院起诉了苹果。上面提到的在伊利诺伊州的两起诉讼已于2010年11月9日移交美国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也就是审理滥用必要专利的法院,目前审理已经暂停。
对此,苹果于2010年10月29日,以侵犯3项专利为由,向ITC起诉了摩托罗拉(调查序号337-TA-750),同时还向美国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编号10-cv-661)。摩托罗拉发起反击,于11月9日,利用在ITC调查337-TA-745中起诉苹果的6项专利,对 661号诉讼发起了反诉。之后,在12月2日,法院做出了661号诉讼在ITC调查结束前暂定审理的决定。
在661号诉讼的同一天,苹果还以3项专利为由,向同一法院起诉了摩托罗拉(10-cv-662)。与661号诉讼相同,摩托罗拉也于11月9日,以侵犯6项专利为由,对662号诉讼展开了反诉(美国专利号5,311,516、5,319,712、5,490,230、5,572,193、 6,175,559、6,359,898。均为必要专利)。
这一连串诉讼大战之后,苹果以滥用7项必要专利为由,向美国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起诉了摩托罗拉。这就是本文开篇提到的178号诉讼。
苹果要求“侵权也不准禁售”
下面,笔者将简要介绍一下苹果在178号诉讼中对于摩托罗拉滥用7项必要专利的主张。再来重复一次,这些专利的美国专利号为5,319,712、 5,490,230、5,572,193、5,636,223、6,175,559、6,246,697、6,359,898。
对苹果的主张进行汇总之后,最终得出以下三个要点。
(1)违反协议义务
(2)禁反言
(3)确认判决
(1)关于违反协议义务,苹果认为,摩托罗拉虽然已经对上述的必要专利进行宣告,但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向相关标准化团体公开专利所有权,是不公平、具有欺骗性的反竞争行为,而且,在标准化团体的IPR政策下,摩托罗拉已经承诺以FRAND条件对必要专利进行授权,但却拒绝开诚布公地与苹果进行专利授权谈判。
(2)关于禁反言,如上所述,摩托罗拉已经向标准化团体承诺以FRAND条件对必要专利进行授权。苹果及其他无线通信设备企业均信任这一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否认承诺的行为与禁反言相抵触。
(3)关于确认判决,苹果提出了以下3点要求。
(a)认定摩托罗拉提出的授权条件并非FRAND条件
(b)即使摩托罗拉赢得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也不批准其享受禁令救济
(c)认定摩托罗拉存在滥用必要专利的行为
在上述要求中,FRAND条件,尤其是FRAND的费率,以及必要专利禁令能否得到承认等争论的重点成为了知识产权界人士关注度焦点。对于这些争论重点,笔者将在下文进行具体探讨。(特约撰稿人:植木 正雄)
关键字:苹果 安卓 必要专利
引用地址:苹果对安卓诉讼,焦点锁住标准必要专利
美国苹果打响与安卓阵营企业的诉讼战是在2010年3月。第一个目标是台湾宏达电。之后,2010年10月,美国摩托罗拉移动公司(以下“摩托罗拉”)起诉苹果;2011年4月,苹果起诉了其最大的竞争对手韩国三星电子。从那以来,双方的法庭交锋扩大到全球各地,战况也日益激化。
苹果与摩托罗拉的诉讼是否也将走向和解
在如此局势下,苹果与宏达电终于在11月10日达成了和解。与摩托罗拉的纠纷也于8月底传出了双方原则同意签订授权协议的消息。虽说直到目前尚未宣布和解,但进入11月后,双方向美国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提交的文件显示,两家公司有意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解(诉讼编号11-cv- 00178)。由此看来,苹果与摩托罗拉的正式和解之路或许已经铺就。
美国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的178号诉讼争论的焦点并不是双方的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而是苹果控告摩托罗拉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该公司对于宏达电、三星也提出了相同的控告,与三星之间的诉讼至今还在审理之中。由于与智能手机使用的移动体通信方式和无线LAN通信技术相关的国际技术标准化十分活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频繁发生,专利纠纷并不仅限于苹果一家。在此,本文将追溯苹果向美国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控告摩托罗拉的事件经过,展示苹果主张的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争论重点。
苹果、摩托罗拉在信息通信行业都是设计、制造、销售智能手机的企业。摩托罗拉拥有很多要想实现各大无线通信技术国际标准化团体制定的多项技术标准所必不可少的专利(即“标准必要专利”)。在无线通信技术领域,对于各公司制造的无线通信设备在共同的技术基础上实现互通,对推进国际性技术标准化的意义极其重大。通过标准化,部件可以实现通用,从而使大量生产成为可能,降低制造成本。而且还能使不同机型之间确保兼容性,让用户可以换用其他公司的产品,促进产品的价格竞争。除此之外,对于在签约的通信运营商的服务区之外,利用其他合作运营商的设备享受相同服务的“漫游”,技术标准化同样不可或缺。
在技术标准化的过程中,会产生技术的核心——专利。而且,在运用标准化技术之际,必须要使用专利技术。当标准化团体把某项专利技术作为技术标准采用后,这项专利就被称作“标准必要专利”。英语为“standard-essential patent”。由于standard的意思是标准或规范,这种专利有时也叫做“标准规范必要专利”或简称“必要专利”。另外,如后所述,标准必要专利的前提是专利持有人主动向相关标准化团体宣告,因此,有时也叫做“必须宣告专利”。出于方便,本文简称“必要专利”。
放宽专有权的IPR政策
专利允许行使排他性专有权。因此,必要专利的持有人有可能滥用权利,向竞争对手收取高额的专利使用费,或是妨碍其进入市场。为了降低这种可能性,标准化团体对于必要专利的公开和授权条件制定了相关规定。这叫做“IPR政策”,IPR是知识产权的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的缩写。因此,IPR政策就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使用方针。
IPR政策要求标准化团体的成员适时公开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采用的专利(即必要专利),承诺以公平合理非歧视的(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FRAND)条件进行授权。
在美国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的178号诉讼中,苹果指控摩托罗拉拖延了7项必要专利(美国专利号5,319,712、 5,490,230、5,572,193、5,636,223、 6,175,559、 6,246,697、6,359,898)的公开时间,拒绝与苹果开诚布公地进行授权协商。这些专利分别关系到下列标准化团体。
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ETSI,欧洲电信标准协会)
3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 (3GPP,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
Institute of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s Engineers(IEEE,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TIA,美国通信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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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的审理过程表明,摩托罗拉索要的专利费是iPhone产品价格的2.25%。但摩托罗拉是否在第一次协商之时就提出了2.25%的要求,对于这一点,笔者还未能确认。美国韦里孙无线网站上iPhone 4S的售价约为550美元。对于该型号,摩托罗拉索要的专利费为13.75美元。另一方面,苹果在其2012年10月31日向法院提交的178号诉讼相关文件中表示,1部iPhone的合理专利费应为1.01美元。双方的主张相差了近14倍。
首次协商3个月之后的2009年12月16日,苹果与高通签订了购买遵循CDMA2000标准的高通基带芯片组的协议。该半导体产品同样采用了摩托罗拉授权给高通的技术。在苹果发布Verizon iPhone的当天,也就是2011年1月11日,摩托罗拉告知高通,将于2011年2月10日起,取消高通与苹果之间的业务涉及的所有专利的授权。
随着为期3年的谈判破裂,2010年10月6日,摩托罗拉以侵犯6项专利(美国专利号5,359,317、5,636,223、6,246,697、 6,246,862、6,272,333、7,751,826)为由,向美国ITC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苹果,要求下达排除令及永久停止令(调查序号337-TA-745)。苹果则发起反击,指控摩托罗拉提出要求的必要专利的授权条件并非公平合理非歧视,也就是不符合FRAND条件。在当时,ITC于审理之中在2011年7月举行听证会,于2012年3月8日做出了最终裁决。
另外,摩托罗拉在向ITC提起诉讼的同时,还向美国伊利诺伊州东部地区联邦法院提起了两起诉讼。一起针对的是与ITC的起诉相同的6项专利的侵权(诉讼编号10-cv-06385),另一起针对的则是另6项专利的侵权(诉讼编号10-cv-06381)。同一天,摩托罗拉又以侵犯其他6项专利为由,向美国佛罗里达州南部地区联邦法院起诉了苹果。上面提到的在伊利诺伊州的两起诉讼已于2010年11月9日移交美国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也就是审理滥用必要专利的法院,目前审理已经暂停。
对此,苹果于2010年10月29日,以侵犯3项专利为由,向ITC起诉了摩托罗拉(调查序号337-TA-750),同时还向美国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编号10-cv-661)。摩托罗拉发起反击,于11月9日,利用在ITC调查337-TA-745中起诉苹果的6项专利,对 661号诉讼发起了反诉。之后,在12月2日,法院做出了661号诉讼在ITC调查结束前暂定审理的决定。
在661号诉讼的同一天,苹果还以3项专利为由,向同一法院起诉了摩托罗拉(10-cv-662)。与661号诉讼相同,摩托罗拉也于11月9日,以侵犯6项专利为由,对662号诉讼展开了反诉(美国专利号5,311,516、5,319,712、5,490,230、5,572,193、 6,175,559、6,359,898。均为必要专利)。
这一连串诉讼大战之后,苹果以滥用7项必要专利为由,向美国威斯康辛州西部地区联邦法院起诉了摩托罗拉。这就是本文开篇提到的178号诉讼。
苹果要求“侵权也不准禁售”
下面,笔者将简要介绍一下苹果在178号诉讼中对于摩托罗拉滥用7项必要专利的主张。再来重复一次,这些专利的美国专利号为5,319,712、 5,490,230、5,572,193、5,636,223、6,175,559、6,246,697、6,359,898。
对苹果的主张进行汇总之后,最终得出以下三个要点。
(1)违反协议义务
(2)禁反言
(3)确认判决
(1)关于违反协议义务,苹果认为,摩托罗拉虽然已经对上述的必要专利进行宣告,但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向相关标准化团体公开专利所有权,是不公平、具有欺骗性的反竞争行为,而且,在标准化团体的IPR政策下,摩托罗拉已经承诺以FRAND条件对必要专利进行授权,但却拒绝开诚布公地与苹果进行专利授权谈判。
(2)关于禁反言,如上所述,摩托罗拉已经向标准化团体承诺以FRAND条件对必要专利进行授权。苹果及其他无线通信设备企业均信任这一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否认承诺的行为与禁反言相抵触。
(3)关于确认判决,苹果提出了以下3点要求。
(a)认定摩托罗拉提出的授权条件并非FRAND条件
(b)即使摩托罗拉赢得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也不批准其享受禁令救济
(c)认定摩托罗拉存在滥用必要专利的行为
在上述要求中,FRAND条件,尤其是FRAND的费率,以及必要专利禁令能否得到承认等争论的重点成为了知识产权界人士关注度焦点。对于这些争论重点,笔者将在下文进行具体探讨。(特约撰稿人:植木 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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