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刑 事 裁 定书》(2018)粤刑终395号。宣布对深圳南山区副区长纪震涉嫌贪污受贿一案进行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纪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总和刑期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二)继续追缴赃款人民币631.9286万元、美元1万元、纪震实际持有的深圳市天行家科技有限公司2%股权,上缴国库。
以下为刑事裁定书原文内容: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纪震,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溧阳市,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无党派,原系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政协广东省深圳市第六届委员会委员,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三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纪震犯受贿罪、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粤03刑初35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纪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受贿的事实
1、2012年至2013年,酷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派公司”)为了在其全资子公司宇龙计算机通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龙公司”)向南山区政府申请企业落户资金扶持和奖励过程中得到被告人纪震的支持,该公司副董事长蒋某于2013年春节前在纪震办公室送给纪震现金1万美元。此后,宇龙公司在纪震的帮助下最终获得落户奖励人民币300万元、建立实验室及研发资助人民币400万元、人才安居房15套及150套住房补助。
2、2013年上半年,深圳市欧克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克蓝公司”)董事长陈某在欧克蓝公司向南山区政府申请科技项目经费过程中通过同案人孔某生(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纪震,请纪震在审批科技项目经费时给予帮助,纪震表示同意。此后,欧克蓝公司在纪震的帮助下最终获得科技项目经费人民币200万元。纪震在欧克蓝公司获得科技项目经费后要求该公司与其实际控制的深圳市华德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德公司”)签订虚假的技术服务合同并支付技术服务费人民币100万元。陈某为降低所谓技术服务费,经孔某生建议,于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在纪震办公室送给纪震现金人民币10万元。此后,经孔某生从中协调,纪震同意将所谓技术服务费降为人民币60万元并指派其学生曾某明(另案处理)代表华德公司与欧克蓝公司签订合同。2013年12月19日和25日,欧克蓝公司分两次将人民币60万元转款至华德公司。纪震向欧克蓝公司收取的好处费被其用于个人购房。
3、2013年上半年,深圳市江波龙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波龙公司”)向南山区政府申请科技项目经费,并在被告人纪震的帮助下最终获得科技项目经费人民币200万元。此后,纪震向该公司董事长蔡某波要求该公司与华德公司签订委托测试合同并支付测试费人民币100万元,蔡某波表示同意。2013年11月27日,纪震指派曾某明代表华德公司与江波龙公司签订合同。2014年1月6日,江波龙公司转款人民币100万元至华德公司。该合同未实际履行,为虚假合同,所谓测试费系纪震向江波龙公司收取的好处费,该笔款项被纪震用于个人购房。
4、2015年至2016年期间,深圳市东方博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博雅公司”)在申请南山区留仙洞战略性新兴产业总部基地用地过程中,因申请用地企业近30家,该公司董事长张某(另案处理)为谋取竞争优势,要求纪震提供帮动。纪震利用主管用地评分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量身定制加分项目、协助解决税务问题、提供评分排名信息,使该公司排名上升至第八位,在互联网游戏企业中排名第一。
2015年7月,张某向纪震提出其欲购买深圳市天行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家公司”)的股权并将其中价值人民币100万元的2%股权送给纪震,纪震表示同意。同年9月1日,纪震以其外甥女华某之(另案处理)的名义与张某签订代持股协议书,由张某替纪震代持上述2%股权。此后,张某出资人民币700万元购买了天行家公司14%的股权并于2015年11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2015年10月,纪震以投资购房的名义通过东方博雅公司财务总监代某向张某提出借款人民币400万元,张某表示同意。随后,张某安排东方雅博公司采购主管吴昌昱从公司套取人民币400万元并按纪震要求转入华某之名下银行账户。经代某安排,纪震让华某之就上述人民币400万元与东方博雅公司签订借据,约定利息为银行当期利息,一年内还款。借款期间,张某告知代某不需要纪震还款。2015年11月,代某在纪震还款人民币80万元时告知张某不需要其还款,纪震遂在十余天后将该80万元要回用于炒股。2016年3月,纪震获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于是让代某通知张某保管好借据,因张某找不到借据,双方补签了一份新的借据。
二、贪污的事实
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纪震为套取其负责的重点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先后以深圳大学的名义与孔某生经营的深圳市万欣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轩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创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6份虚假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与张某经营的深圳市鸿讯网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景宣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2份虚假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之后将相应的科研项目协作经费转账至上述合同对应的公司账户,再由孔某生、代某提出现金后用于个人用途。经审计,纪震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套取占有科研经费计人民币68.5万元。
另,纪震家属在一审审理期间代纪震退缴赃款人民币657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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