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电力交易机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50%

发布者:温暖微笑最新更新时间:2020-02-25 来源: 中国电力报作者: Lemontree 手机看文章 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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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电力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50%。2020年上半年,北京、广州 2 家区域性交易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机构中电网企业持股比例全部降至 80% 以下,2020年底前电网企业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

《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底前,区域性交易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机构的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交易规则有效衔接,与调度机构职能划分清晰、业务配合有序;2022年底前,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场框架、交易规则、交易品种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交易机构相互融合,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的电力市场初步形成;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主体规范、功能完备、品种齐全、高效协同、全国统一的电力交易组织体系。

《实施意见》要求,坚持安全可靠和市场化改革原则,加快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进一步完善公开透明的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建立市场化电价形成机制,建立电力运行风险防控机制,为逐步实现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面放开创造条件。

《实施意见》对交易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和调度机构的职能定位加以明确。要求各区域根据市场化原则和电力商品技术特性,进一步完善电力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要求交易机构规范人员、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要求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共同做好电力市场交易组织实施,并在电力网架结构、技术支持系统、交易机构专业能力等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区适时探索由交易机构组织开展日前交易。要求相关单位健全信息共享和安全保障机制,确保电力运行信息安全可控。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而加强专业化监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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