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征求《2020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和《2019-2020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2020年5月31日以前投运且未获得建设补助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可享受补贴,补贴标准为7kW及以下充电补贴0.4元/W,7kW以上充电补贴0.5元/W。
对于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以充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充电设施企业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奖励按照充电量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上限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年度奖励标准根据充电站考核评价结果情况分为4个等级,最高奖励106元/千瓦·年,上限20万元/站·年。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2020年度北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和《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鼓励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建设的办法(试行)的通告》(京管发〔2017〕99号),加快推进本市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的建设,促进单位和职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体系,特制定本指南。
一、补助对象及范围
补助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在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的主要供本单位及职工自有电动汽车使用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通勤、公交、环卫、出租、邮政、物流、租赁等单位在专用场站内建设的服务于各专用车辆、营运车辆的充电设施。
补助范围为2020年5月31日(含)以前投运且未获得建设补助的单位内部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其中:同一位置更换充电设施的,视为已获得建设补助。
二、补助标准
对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以充电设施功率为基准给予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三、申报条件
(一)充电设施投入运行,即能够供单位公务用车和职工自有电动汽车充电使用。
(二)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三)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其中:由以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实现状态可查询(属于保密单位或重要单位内部的充电设施,经单位出具相关书面说明,可仅将静态信息接入);由使用单位自建自营的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实现静态信息可查询。
(四)未使用财政资金建设。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主体
充电设施产权单位,产权单位可以委托运营单位申报。
(二)申报流程
1.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平台
申报单位向市级平台报送充电设施信息情况,满足接入要求后,由市级平台开具接入说明材料。
2.项目申报
申报单位报送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情况,向项目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1、2)。
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5月31日(含)。
3.核查评审
项目管理单位结合各单位申报情况,以各单位报送至市级平台的数据信息为基准,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填写完成核查验收表;分批次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管理单位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编写完成验收评审报告,提交至我委。
4.资金发放
我委根据验收评审报告,按批次将评审结果在我委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保密单位或重要单位除外),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按程序向产权单位发放补助资金。当年补助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补助资金中予以安排。
五、监督管理
(一)对于本年度获得建设补助支持的充电设施,若出现拆除等情况的,申报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我委。若未及时报送,我委将根据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将取消其本年度及后续各项充电设施奖补资金申报资格。
附件:1.项目申报书提纲
2.提交资料清单
2019-2020年度北京市电动汽车社会公用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财政部等五部门《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市政府办公厅《印发
一、奖励对象、范围及方式
(一)考核奖励对象:社会公用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或可用于充电服务的停车场所内建设,向社会开放的、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二)考核奖励范围:已纳入2018-2019年度奖励对象范围的充电设施(以下简称“既有奖励对象”),对其在2019年11月1日(含)至2020年9月30日(含)期间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及奖励;未纳入2018-2019年度奖励对象范围的充电设施(以下简称“新增奖励对象”),对其在纳入本年度运营考核奖励范围的次日至2020年9月30日(含)期间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及奖励。
(三)奖励方式:以充电设施的充电量为基准,结合考核评价结果,给予充电设施企业一定的财政资金奖励。奖励分为日常奖励和年度奖励,日常部分基于充电量给予奖励,年度部分基于充电设施功率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日常奖励标准为0.1元/千瓦时,上限为1500千瓦时/千瓦·年;年度奖励标准根据充电站考核评价结果情况分为4个等级,具体如下:
年度奖励根据充电站不同等级标准和纳入奖励对象范围的具体天数给予。
三、实施方式
我委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项目的申报、核查、评价及评审工作。
四、申报条件
申请运营考核奖励的充电设施及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充电设施企业将所属充电设施接入市级公用充电设施数据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实现充电设施状态信息互联互通,并及时传送充电订单数据。
(三)充电设施企业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及档案、巡查制度及档案、应急预案、事故处理制度等。
(四)采用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充电设施企业须明示押金、预付资金退还方式和退款周期。
五、项目申报
(一)申报主体。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由充电设施产权单位申报,产权单位可以委托运营单位代为申报。
(二)申报时间。2019-2020年度充电设施运营考核奖励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
(三)申报材料。
1.对于新增奖励对象,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书(详见附件1)。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
(3)如产权单位委托运营单位代为申报,提供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2)。
(4)与场地方签订的充电设施建设合作协议或相关材料。
(5)由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产品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6)充电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7)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8)关于押金、预付资金退还方式和周期等情况说明。
(9)市级平台开具的接入说明以及是否获得单位内部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的说明。
2.对于既有奖励对象,申报材料包括: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文件。
(2)关于押金、预付资金退还方式和周期等情况说明。
(3)市级平台开具的已纳入2018-2019年度运营考核奖励对象范围说明以及是否获得单位内部建设补助资金支持的说明。
(4)若存在充电设施功率、数量等相关信息变更情况,提供信息变更说明(详见附件3)。
六、评审评价
共包括材料初审、订单审核、现场核查、考核评价、专家评审等五个环节。
(一)材料初审。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材料初审工作,形成初审报告,提交至我委。我委将初审通过的充电设施在官网公示7个自然日,无异议后,确定纳入2019-2020年度奖励对象范围。
(二)订单审核。项目管理单位分批次组织开展充电订单审核工作,具体如下:
1.订单初筛。市级平台针对纳入奖励对象范围的充电设施,对充电订单进行初筛,筛除存在充电起止时间逻辑错误、电表读数起止值逻辑错误、充电电量大于400度及推送不及时(原则上不超1天)等情况的异常订单,通过初筛的纳入订单库,编制形成初筛报告,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2.材料提交。申报单位从订单库中自行选取订单,以充电站为单元,将日常奖励项目申请明细表(详见附件4)、对应电量确认单、***或其他相关材料提交至项目管理单位。
3.***审核。项目管理单位结合申请明细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电量确认单、***的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现场核查。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现场踏勘核查工作,对于既有奖励对象且相关信息无变化的充电设施,核查其对外开放性、设施数量及运营状态,同时按照“申报单位全覆盖、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抽取一定比例的充电站,核查充电设施功率与申报内容的一致性;对于新增奖励对象,进行全量全项现场核查。
(四)考核评价。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开展充电站考核评价工作,从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运营维护、互联互通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考核评价方法详见附件5)。
(五)专家评审。项目管理单位按批次组织开展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的订单审核及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评审,形成专家意见。
项目管理单位根据申报材料初审、现场核查、考核评价、专家评审等情况,按批次编制形成充电量日常奖励评审报告、充电站考核评价及年度奖励评审报告,提交至我委。
七、资金发放
我委将充电站年度考核评价及评审结果在官网公示7个自然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当年奖励资金不足的,在下一年奖励资金中安排。
八、监督管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单位,我委将取消其本年度及后续各项充电设施奖补资金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