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发布者:EtherealHeart最新更新时间:2022-12-20 来源: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作者: Lemontree 手机看文章 扫描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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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相关部门:

  《江门市加快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15日

江门市加快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的工作部署(以下简称“充电基础设施”),切实加快江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推广普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2〕1510号)等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

  ——坚持市场需求导向。根据电动汽车发展不同阶段充电需求和应用特点,结合专用、公用、自用等不同领域的充电需求,分类有序推进。提前谋划,科学布局,遵循“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原则,分区域、分类别规划布局,有序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推动公交站场、出租车站场、大型商城、超市、文体场馆、工业园区、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的充电设施建设。

  ——坚持适度超前导向。按照“车桩联动、桩站先行”模式,加强与城乡建设规划、电网规划及物业管理、城市停车等统筹协调,推动充电设施适度超前建设,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服务水平。

  ——坚持聚焦问题导向。针对当前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依据难、用地难、配电难、进小区难等难点问题,抓关键节点,探索有效措施破解难题。

  ——坚持区域差别导向。立足全市各县(市、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电动汽车推广应用需求差异,东部三区一市作为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区,台山、开平、恩平三市作为充电基础设施推广应用区。

  (二)重点目标

  科学布局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力争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到2024年,进一步健全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加快发展区内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用、专用领域)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实现中心城区核心区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半径不超过1公里;推广应用区城市核心区充电设施服务半径不超过2公里;新增充电站点300个,新增充电桩3300支;打造服务全市的“江门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管理平台”;营造安全、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使用环境。

  2022年,新增充电站点80个,新建充电基础设施1000支,重点完成蓬江、江海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加密;

  2023年,新增充电站点100个,新建充电基础设施1100支,加快发展区基本形成便捷高效的充电服务格局,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覆盖。推广应用区中心城区综合性公园、主要商业体、文化景点、办事大厅等主要公共服务领域实现全覆盖;

  2024年,新增充电站点120个,新建充电基础设施1200支,形成“互联网+充电设施”的智能管理和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落实新建项目规划建设要求

  1.结合属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省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及时修订纳入规划设计规程的充电设施配建指标。在核发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设计方案审查时,明确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固定停车位必须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及电力容量预留);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比例建设快速充电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国资委、江门供电局】

  2.出台新建建筑配建充电设施的配电要求指引,明确电力容量、电房用地预留等配电要求。【牵头单位:江门供电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完善新建建筑配建充电设施的工程验收管理要求,将配建充电设施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围,严格监督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工程执行有关标准及图纸情况,对未按照标准及图纸配建充电设施的新建住宅、商业等工程,不得办理验收手续。【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

  4.落实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要求。因地制宜,提早规划,规范交通标识设置,优化通行线路,引导电动汽车与燃油汽车分区停放。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照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的10%的比例配建或预留快速充电设施建设条件。到2023年底,鼓励车流量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利用存量土地加快建设或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加大充电设施密度;加快推进超快充、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覆盖率,超快充、大功率充电设施配建车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小型客车停车位3%,不断提高充电效率。鼓励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合理配建换电站,探索在重大节假日期间适时投放移动式充电机,提高补能效率。到2024年底,全市范围内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100%按不低于小型客车停车位总数的1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超快充、大功率充电设施配建车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小型客车停车位5%。【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江门供电局】

  5.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普通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系统性规划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利用存量土地资源和停车位,新建或改建充电基础设施,提供基本充电服务。新建或改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应将汽车充电设施纳入基础服务设施,同步开展建设;鼓励在重点旅游景区周边等大流量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停车场等场所,探索建设或者改造充电基础设施,加强社会化充电服务。积极引导农村公路沿线乡镇优先在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到2022年底,研究制定本市(县、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到2023年底,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设施建成5个。到2024年底,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服务区(站)充电设施建成10个,服务范围逐步向到农村公路沿线扩展。【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江门供电局】

  6.加强用地保障支持,在符合相关技术规定的前提下,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出台政策支持新建变电站用地兼容充换电站、储能站等设施。支持因面积受限难以满足扩建需求的场地,采用立体停车库等技术解决车位紧缺问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江门供电局】

  (二)加快推进专用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7.加快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学校及各大公共场所等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实施错时共享对外开放,进一步提升公共充电桩供给能力。各公共机构应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明确年度建设目标,落实国家、省充电设施建设任务。到2024年底,配置停车场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公立医院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3%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公共机构】

  8.加快完成公交站场充电设施建设任务,实现全市具备条件的公交站场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鼓励具备条件的公交充电站点,采取空闲共享、错时共享方式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2022年底实现加快发展区新建站场充电设施建设任务;2023年底实现全市具备条件的公交站充电设施全覆盖,部分公交充电站开展对外服务;2024年底实现全市具备条件的公交充电站对外服务。【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江门供电局、市文旅交通集团】

  9.加快推进环卫、邮政、物流、出租车等领域专用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环卫、邮政、物流、出租车等企业自有停车站场建设充电站点,并对外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江门供电局】

  10.鼓励我市范围内工程建筑工地泥头车、工程车等专用设备开展电动汽车改造,并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江门供电局】

  (三)适度超前布局公用充电网络

  11.推进公园、广场、大型文体场所、旅游景区等公共停车场(位)公共充电桩建设,到2024年底,完成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国资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文旅交通集团】 

  12.结合工业园区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建纳入工业园区建设规划配建条件,推进园区停车区域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到2024年底,参照第10点要求比例实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13.稳步推进独立占地的城市公共充电站、超级充电站点建设。梳理摸市、区属国有企业的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块,以及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符合建设条件的政府储备土地,用于规划建设充电站或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场。【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土地储备中心】

  14.推进既有加油、加气站增配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在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新建、改建或利用公共停车场配建公用快充设施。到2024年底,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站“应建尽建”充电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加快推进居民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5.进一步简化、规范自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支持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私人用户在自有或长期租赁的(一年以上)固定停车位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由供电部门会同用户、物业服务企业、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等进行用电及施工可行性勘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或者充电服务企业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在自用桩安装前,物业与电动汽车用户、电动汽车企业及安装公司可签订电动汽车自用桩安装承诺书。引导多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运营,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临近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发展,建立充电车位分时共享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提高充电桩使用效率。【牵头单位:江门供电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五)提升城乡地区充换电保障能力

  16.优化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加大外围城区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布局换电站,提升公共充电服务保障能力。支持充电运营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扩容、迁移等方式,逐步提高超快充、大功率充电设施占比。【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江门供电局】

  17.加强县城、乡镇充电网络布局。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推进城镇化建设,加快补齐县城、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到2024年底,力争实施电动汽车充电桩“乡乡全覆盖”,优先在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江门供电局】

  (六)做好配套电网建设与供电服务

  18.加强配套电网建设保障。协调推进电网规划与充电设施的衔接,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投入,改造升级供电能力不足的配电网,新建城市区域合理预留高压、大功率充电保障能力。加大对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用地、廊道空间等资源保障,加大工程建设协调推进力度。【牵头单位:江门供电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9.加强配套供电服务。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线上用电保障服务,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为充电运营企业和个人业务办理提供契约式服务,实施限时办理。【牵头单位:江门供电局】

  (七)打造江门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

  20.谋划建设江门市充电基础设施智能管理平台。支持鼓励各级国有企业按分类分区原则,统筹整体参与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具备状态查询、充电导航、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功能的充电基础设施智慧管理平台,通过互联网地图服务等渠道,及时发布全市充电设施布设及实时使用情况,实现停车和充电数据信息互联互通,落实充电车辆停车优惠等惠民措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管理及监管水平。【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局、江门供电局】

  (八)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管理体系

  21.出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县(市、区)政府的属地安全监管职责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监管职责,建立完善各级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机制,加强配套供电、规划建设及集中式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监管,强化社区用电安全管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江门供电局】

  22.督促协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充电设施的设计、安装、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加强充电设施及站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立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建立定期巡检记录及安全档案,通过智能化和数字化手段,提升设备可用率和故障处理能力。积极协调充电设施个人业主、居住社会管理单位、售后维保单位等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江门供电局]

  23.鼓励充电设施建设商业模式创新。鼓励充电场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建设停车充电一体化服务设施,拓展增值服务。引导公共停车场与充电运营企业创新技术与管理措施,引导燃油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分区停放,维护良好充电秩序。鼓励有运营或维护资质的企业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的“统建统营”,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色消费比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各充电运营企业、公共停车场业主】

  (九)加快推进一批示范项目建设

  24.推进建设一批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单位”、“示范小区”、“示范项目”。针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模式试点示范,建立示范小区、示范单位工程,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加快普及。力争2022年底完成1-2个充电站示范单位、示范老旧小区等示范项目建设,2023年及2024年逐步实现全市推广。【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配合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江门供电局】

  25.鼓励开展集光伏发电、储能、充电于一体的“多能互补”的微电网示范工作,到2024年底,主城区范围内建成3个以上“光储充”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江门供电局】

  (十)提高金融保险服务能力。

  26.创新利用专项债券和基金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电设施以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协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保险机构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金融、保险产品支持。 【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局,江门银保监分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全面简化报建手续

  个人、单位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既有及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各部门应按照绿色通道加快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降低用地成本

  鼓励大型文体设施公共停车场、公园、国资公司管理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两侧智慧停车车位等通过收益分成或分阶段免租等合作形式免予收取充电基础设施场地费用;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竞拍等方式供应。与其他建设项目共用土地的充(换)电设施项目可以采取配建方式供地。除可按出让方式、租赁等形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降低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综合成本。

  (三)积极落实用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

  积极发挥上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科学分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以上补贴专项资金,对验收合格、投运并接入“粤易充”平台的充电设施,及时落实国家、省级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四)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健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承担起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主体责任。市有关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和互相支持,市发展改革局统筹协调、各责任部门分领域配合协同推进,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研究,及时解决充电设施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分管市领导研究解决。

  (五)严格落实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各责任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按任务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优化县城、乡镇公共充电网络建设布局,加强用地保障,加快推动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机制,落实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管理。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充电设施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指导加油站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新建、配建公共快充设施建设;落实充电设施电价政策,组织摸查电动汽车充电市场电价情况;负责组织、推进充电基础设施“示范小区”“示范单位”等示范项目建设;制定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资金补贴方案及补贴资金发放计划;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充电基础设施行业(领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市教育局:负责协调落实中小学校落实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牵头单位督促协调工业园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工作,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争取国家、省资金支持我市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制定江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省级以上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及资金发放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充电设施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 布局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落实国家、省新建建筑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用地需求。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在新建住宅项目充电设施施工图设计、验收环节加强监管,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对具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的老旧小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定期梳理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场所清单;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业主或充电服务企业加装充电基础设施。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指导协调高速公路服务区、普通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做好设施设备维护,督促高速公路、国省道等运营管养单位做好相关公路充电设施交通标识的安装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落实大型文化、体育、旅游场所落实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落实公立医院停车场落实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市国资委:牵头推进各级国有企业按分类分区原则统筹整体参与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充电基础设施智慧管理平台;负责指导落实公共停车场、市属国企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市属及各县(市、区)区属国有企业摸查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块用于充(换)电站建设。

  市市场监管局:指导充电基础设备中所使用的相关电器、电线、开关等部件产品生产质量监督工作。

  市金融局、江门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各类金融、保险机构利用基金、保险产品等金融工具,重点支持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协助进一步优化推广应用火灾公众责任险,扩大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覆盖面。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统筹指导公园、环卫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加气站新建、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负责配合充电桩建设主体做好全市道路安装充电基础设施路牌或标识指引的设置安装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助指导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压实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主体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火灾隐患。

  江门供电局:负责做好电网规划、配套电网建设、用电保障和报装用电服务工作,优化项目用电审批手续。严肃查处私拉电线、违规用电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国资企业等按照职责领域分工落实。

  (六)完善配套政策

  积极争取国家、省充电设施奖励资金,统筹市级有关资金,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平台建设及运营维护等,优先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研究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相关激励政策,督促物业服务业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工作,将拒不配合或违规收取费用的行为记录为该企业失信行为并对社会公开。

  (七)加强督办落实

  各牵头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推进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保障机制等;各责任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沟通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政策联动;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动计划落实情况每季度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各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情况。

  (八)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动态等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桩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设施建设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引用地址: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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