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台资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企业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并索赔3000万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以下是财经杂志第一时间给新浪发来对此事的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连日来,有关台资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企业起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案,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注意和评论。
因不满《第一财经日报》关于员工“超时加班”等问题的报道,富士康科技集团旗下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名誉侵权纠纷为由,向该报记者翁宝、王佑提出总额人民币3000万元的索赔,并要求法院查封、冻结了两名记者的个人财产。
作为以致力舆论监督、推进法治建设为己任的新闻媒体,我们密切关注有关事态的发展,并申明本刊对此事件的初步意见。
我们认为,《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翁宝、王佑被诉,翁宝夫妇、王佑被查封冻结财产事件,反映出目前本案的司法状况至少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裁如所请,迅即查封当事人财产,而据《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深圳中院至今未向两位被查封财产的记者送达起诉状副本,显然违法。不知这样的程序发明所自何来?
第二,深圳中院欲查封翁宝的财产,实际查封的却是翁宝和他妻子的共同财产,因此非法查封了翁宝的妻子的财产。这样的司法行为涉嫌职务侵权。
第三,深圳中院在两份裁定书上的查封的理由,都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然而至今,两位记者对原告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理由是什么都一无所知;凭什么得出结论“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采纳”,至今未见具体说明。因此,深圳中院涉嫌滥用司法权。
与此相应,倒是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证明,于被告而言,这样的财产保全措施显失公平。
首先,原告隶属财力雄厚、势力盘根错节的“富士康”集团,被告除了自我谋生而无其他,这种实力对比的巨大反差,可以说是骇人听闻的。
其次,在一般情形下,我们对法律行为不应作动机猜测;但对于那些明显毫无分寸的所谓“合法行动”,则不能不予以深究。目前以天价3000万元赔额起诉两位被告,我们只能指出,这种诉讼行为的目的不是维权,而是侵权;是一种以诉讼、查封财产为恐吓手段,从生存上骚扰乃至侵害、重创个人,企图以此封杀新闻媒体的恶诉。有关司法机关在审查起诉的时候,难道真的看不出这一点?
第三,诉讼的最后结果尚在未定之天,即使最终结局是原告败诉,财产保全立即解除,但在此期间对被告所造成的心理伤害,则是无法弥补的。
面对如此情形,一个负责任的法院,本应既保护原告的诉权,也保护被告的基本权利,尤其是正常生活的权利;既保护企业名誉权,也保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基本社会权利。司法追求的是一种中庸的智慧,即“中庸者,不偏不倚,无过不及,而平常之理,乃天命所当然,精微之极致也”;这样的精神施之于现代司法,便是追求公平和正义。
司法权并不意味着法力无边;社会对司法的尊重也不意味着逆来顺受,无原则纵容。在当今信息化时代,每个人的权利在司法中所获得的保护程度,都在众目睽睽之下;也没有人能够眼看他人权利遭劫却以为与己无关,而悠然作壁上观。当两位记者及其家人受到不公正对待的时候,受侵害的不仅仅是翁宝、王佑,还有新闻媒体同仁,及其备所珍爱、备为尊严的新闻自由理念遭遇荼毒。从此意义上说,没有人能置身事外,也没有媒体能置身事外!
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
关键字:查封 中院 原告 侵权 编辑: 引用地址:https://news.eeworld.com.cn/news/enterprise/200608/190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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