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敦泰科技与信炜科技及其总经理莫良华之间的6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发明创造均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研发企业敦泰公司所有,依法支持企业创新发展,保护企业产权。指纹芯片专利纠纷“第一案”终于迎来尘埃落定之时。
敦泰科技和信炜科技同为国内指纹识别芯片设计公司,后者由敦泰科技原研发副总莫良华实际控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件事实,2013年,原告敦泰科技开始对指纹识别技术进行系统研发,被告莫良华作为敦泰公司高级副总经理,主管公司的技术研发,主持、参与指纹识别技术相关项目研发。2014年底,敦泰科技基本完成芯片设计,并决定进行“流片”。期间,莫良华将其在敦泰科技所掌握的多项技术交由其大学同学即本案第三人刘某某,并以刘某某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其后,刘某某将上述多项技术转让给与莫良华存在利益关系的案外人深圳市亚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7月,莫良华与敦泰科技签订离职竞业限制协议。2015年3月,莫良华自敦泰科技离职。2015年8月至10月,亚耕公司将涉案专利(申请)陆续转让给由莫良华创设并控制的被告信炜科技。
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示意图
2016年7月,敦泰科技以涉案专利(申请)为莫良华的职务发明创造、相关权益应归属于敦泰公司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之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某并非涉案18项专利(申请)的实际发明人,涉案18项专利(申请)系莫良华在敦泰科技任职期间或离职后1年内做出的职务发明创造,故判决涉案18项专利(申请)权属于敦泰科技。
信炜科技、莫良华、刘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其中6起上诉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践中,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无论企业或个人,都越来越重视创新技术的价值,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数量快速增长,企业利益保护与员工择业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成为司法保护的关注点。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撰文评论称,本6案中,公司高管在离职前即已预谋侵占公司技术成果,其将利益关联者登记为发明人,并通过层层流转,最终将企业的研发技术占为己有,意图规避职务发明创造的相关法律规定,隐蔽性极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案件审理中,通过理顺技术成果的流转路径,查清各环节主体间的利益关系,查明最终受益人,揭开了离职高管将研发企业的技术成果“化公为私”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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