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时间2009年12月2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以下简称“ITC”)对芯片337调查案(案号:337-TA-630)作出终裁,裁决该案被申请人没有违反美国337条款。因使用涉嫌侵权芯片而被卷入该案的我国深圳记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记忆科技”)至此赢得完胜。
这一胜利对于在美国337调查中始终处于被动挨打、难以胜诉的我国企业来说,无疑是久违了的重大利好,具有典型的示范效应和借鉴意义。
芯片337调查,震荡芯片行业的大事
芯片337调查案是ITC于2008年1月14日,根据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Tessera公司提交的申请而发动的。而所谓的“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其规定ITC可对进口中涉及侵权的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调查和裁处;ITC有权对侵权企业下达排除令和(或)禁止令,禁止该类产品的进口和销售。
涉案公司多是台湾企业和相关美国企业,包括台湾宏碁公司(Acer, Inc.)和宏碁美国公司(Acer America Corp)、台湾威刚科技有限公司(A-Data Technology Co.,Ltd)和威刚科技(美国)有限公司(A-Data Technology (U.S.A.) Co.,Ltd.)、日本Elpida内存公司(Elpida Memory, Inc.)等。深圳的记忆科技是惟一来自中国大陆的公司。
Tessera公司实力雄厚,掌握着整个芯片行业的核心技术。Tessera的出手足以在行业里引起极大的震荡,何况此次出手横扫多家芯片制造商和封装商以及使用芯片的下游厂商,意欲将18家公司的最小尺寸封装半导体芯片以及含有此芯片的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严禁其在美国市场销售(含进口)。因此,此次调查案可谓是撼动芯片行业的一件大事。
与其对垒的记忆科技,也非无名小辈。记忆科技是中国最大的动态随机存取存储产品制造商,是国际和国内著名个人电脑厂商和通讯设备厂商的战略供应商。根据市场研究公司iSuppli 2006年的统计排名,记忆科技的内存业务规模位列全球第四。
但应诉与否,记忆科技也曾徘徊。
应诉与否,本身就是问题
众所周知,美国法律繁琐、律师费用昂贵,巨额的成本及未知的胜算使得大多数中国企业在类似的诉讼中选择放弃。而记忆科技的最初犹豫还来自于其“间接侵权”的涉案行为方式。记忆科技在本案中属于外购芯片的下游厂商。它只是因为将自本案另一被申请人购买的涉诉芯片安装进其模块之后提供给相关个人电脑和通讯设备厂商而涉诉。一方面是高额的应诉成本,另一方面是似有牵连之嫌的非直接侵权行为,这让记忆科技不得不在应诉前做一番衡量。不止如此,中国企业在类似案件中的败诉经历也难以让记忆科技踌躇满志地从容应对。Tessera公司就其封装芯片曾提起的另外两起337调查案(337-TA-649和337-TA-605号,其中,337-TA-649号调查被原告申请终止)中,涉案的中国企业如高通公司就被ITC裁定违反了337条款,颁布了有限排除令和停止令,被申请人的涉案产品因此被拒美国市场之外。
但不应诉,后果严重!在业务垂直整合序列中,记忆科技处于中间位置。当时还没有京瓷案,在ITC程序中,那时ITC可以将被申请人生产的侵权产品的下游产品列入有限排除令范围之内,若ITC认定记忆科技存在侵权行为且颁布了有限排除令,记忆科技生产的含有涉案芯片的下游产品也一并不得进入美国市场。若ITC认定记忆科技存在侵权行为且颁布普遍排除令,则含有记忆科技涉案芯片的下游产品,如手机、电脑,都会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不论ITC针对记忆科技颁布有限排除令或普遍排除令,都势必影响到记忆科技及其客户在美国市场的业务。这还不是全部!普遍排除令的签发将对我国芯片行业造成严重打击。[page]
几经衡量,记忆科技应诉,聘请了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冉瑞雪律师(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注册律师)及其在美国的合作伙伴代理本案。
随着案件进展,当部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而退出该案时,记忆科技却始终坚持,直到本案的最后。
从初战告捷到终裁完胜,记忆科技成为最后赢家
2009年8月28日,该案的行政法官发布该案的初裁,裁定该案的被申请人没有侵犯任何相关专利,因而没有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的第337条。
初战告捷,令人欢欣鼓舞,国内媒体均予以高度评价。《法人》杂志如是说:“这是今年中国外贸出口业务屡遭碰壁阴影中的一丝曙光,对8月底9月初的全球芯片产业来说,这更是全行业的巨大喜讯。”
不过,这还不是笑到最后的时候,初裁决定还将受到ITC的审查。
自初裁作出之日起120天内,ITC可以作出确认、修改或推翻初裁的决定。Tessera公司首席执行官Henry R. Bothhaft明确表示要申请ITC对初裁进行审查。他说:“既然我们享有专利权,而且已经举证证明了对方存在侵权行为,所以,我们希望能推翻初裁。否则,我们的损失将非常惨重。”
但是,在这个案件里,Tessera公司并没有能够实现它的希望,而记忆科技终于赢得了最后的胜利。ITC作出的终裁尽管修正了初裁的部分内容,但维持了初裁的最终结论,即记忆科技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专利,没有违反337条款。记忆科技的胜利,化解了行业大案对于国内相关产业的威胁,为相应产业的未来发展营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
策略制胜,细节决定成败
记忆科技在337调查案中的完胜,对于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一不小心就被国外企业“先发制人”的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具有借鉴意义。
其一,慎防间接侵权。知识产权是中国企业外贸出口屡遭诉讼的短板,据商务部的统计,从2008年至今,美国企业对我国提起了10多起“337调查”申请,涉及电子、医疗用品、家电以及IT等10多个产业领域。由于我国出口企业大多处于产业链的中下游,因为使用他人产品导致间接侵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即使企业不是自己使用了侵权技术或者生产了侵权产品,也要谨防供应商在涉嫌侵权案中,将自己卷入相关的侵权调查案中。
我国著名的知识产权法学家冯晓青就曾告诫外贸企业,事先注意供应商有无产品的商标、专利等权利的证明文件或适当的授权证明文件,并应考虑法律风险。若要接单,应在合同中订立任何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都应由该供应厂商负责并赔偿己方损失的条款。
其二,积极应诉,联合应对。作为代理美国337调查案件最多的中国律师之一,冉瑞雪认为,本案属于“打群架”类型的美国337调查,被诉企业众多,而且中国企业并不是申请方想要打击的重点,因此,企业要想在这类诉讼中达到既节省费用又胜诉的目的,就应当善于取势借力,联合应诉。[page]
在该案中,代理律师就建议并安排记忆科技与其上游供应商及其他申请人共同抗辩,各方就共同问题如专利的有效性等共同分摊费用。在此过程中,记忆科技与上下游厂商形成了彼此信任的伙伴关系,确立了其行业地位,是其赢得诉讼之外获得的又一副产品。此种联合上下游厂商共同应诉的模式对将来涉诉的中国企业无疑具有操作技术上的借鉴意义。
其三,规范企业的日常管理。冉瑞雪特别提到一个细节,就是在她到企业进行调查取证时,发现记忆科技的管理极为严格,数据控制和流程控制等相当规范,证据的获取既遵循一定的程序而有条不紊,又十分全面和迅速。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企业的规范管理、运作有序本身就是企业的制胜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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