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方案(试行)。其中表示,对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站建设企业或者已在南海区登记在册的企业利用现有场地改造,三年内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非居民储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万元及以上,按照建成项目装机容量给予投资方一定的补贴,每个投资方最高补贴150万元。
以下为原文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全力助推能源革命,构建安全可靠、绿色低碳、节约高效、智慧创新的新型能源体系。紧抓新型储能发展机遇,加快推进南海新型储能产业全产业链发展,推动新型储能招商引资、产业布局,促进南海引进高质量新型储能企业落地,培育南海新能源领域经济新增长点,助力南海新型储能产业集聚,实现绿色转型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稳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南海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扶持方案。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新型储能主要包括电化学储能、机械储能、电磁储能、储氢等形式。本方案所称新型储能产业,是指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佛府办函〔2022〕160号)产业方向,鼓励发展新型储能产业,重点发展元器件、工艺装备、电芯模组、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变流器(PCS)、储能系统集成、建设运营(电网侧储能、数据中心备用电源、5G基站备用电源、户用储能等)、市场服务(虚拟电厂、共享储能、储能大数据等)等领域产业。
本方案适用于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佛山市南海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机构(本方案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内未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生态环境类犯罪;
(二)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四)通过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设立南海区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总额为1亿元,各职能部门结合职能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并申请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评价。各镇(街道)负责协助开展项目申报,做好项目初审工作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章 扶持内容
本方案对新型储能站、储能站投资运维企业、储能产业补链强链、新型储能产业园区、人才培养、企业融资、税收优惠、市场开拓、政策支撑和储能安全等十个方面进行扶持。
第四条 对新型储能站的扶持
本方案所称新型储能站包括电源侧储能站、电网侧储能站和用户侧储能站(企业自建储能站和园区配套建设储能站)。对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南海区内新注册成立的新型储能站建设企业或者已在南海区登记在册的企业利用现有场地改造,在本政策生效后(含生效当日)三年内建成、并网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非居民储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500万元及以上,按照建成项目装机容量给予投资方一定的补贴,每个投资方最高补贴15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第五条 对新型储能站投资、运营、维护企业的扶持
(一)租金补贴。对注册地在南海区内,以南海区为唯一统计和税收缴纳关系所在地的新型储能站运营和维护企业,自完成独立法人企业工商注册之月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在南海区内租赁办公经营用房实际租金给予不同档次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面积不超过300㎡。(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
(二)运营补贴。对注册地在南海区内,以新型储能站投资为主营业务,且以南海区为唯一统计和税收缴纳关系所在地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扶持申报期内提出申请,每年对申报企业中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数据以第三方审计报告为准)在申报企业中排名前10的新型储能站投资企业,给予运营补贴。(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
第六条 对储能产业链的扶持
注重产业延链,加大对储能系统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等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上下游企业紧密协作,在稳供应和协同研发方面给予一定补贴;成立区内储能产业联盟,促进产业资源整合,对联盟运作实施经费支持。
(一)稳供应补贴。支持新型储能产业上下游企业紧密协作,推进智能设备与高新技术在新型储能项目中的应用,引导和鼓励企业采购先进装备。建立鼓励采购先进设备(新型储能产业)产品目录。对新投资建设并已完成项目备案的企业,采购上述目录内产品且采购总金额(不含税)超500万元的,按照总采购金额给予投资方一定的补贴。(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
(二)协同研发补贴。支持南海区内企业或科研机构协同研发,推动南海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对创新联合体围绕我区产业发展技术需求、行业发展共性技术突破、技术(产品)国产替代和关键原创技术研发等方面开展“揭榜挂帅”和重点领域科技攻关的项目给予政策支持,入库的创新联合体可直接申报“揭榜挂帅”和重点领域科技攻关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和500万元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局)
(三)扩大应用补贴。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多元化发展,拓展在产业转型、基础建设、民生服务、家居生活等方面的应用,并给予运营补助。鼓励储能项目在大数据中心、5G 基站、充电设施等领域布局,对已完成项目备案且已投运的项目,按总装机容量给予投资人一定的补贴,最高可达25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租金补贴。对注册地在南海区内,以南海区为唯一统计和税收缴纳关系所在地的储能系统集成及核心配套制造企业,自完成独立法人企业工商注册之月起3年内,分别按照其在南海区内租赁生产经营用房实际租金给予不同档次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100万元。(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
(五)做大做强补贴。鼓励企业多产多销,对储能电芯模组和储能系统集成(硬件)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主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储能元器件、工艺装备、电池管理系统、能量管理系统、变流器、储能系统集成等产品生产制造业企业,企业主营产品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
(六)联盟经费补贴。支持区内储能产业联盟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或相关科研机构,在技术研发、生产制造、示范应用、市场开拓等方面谋求合作,在储能原材料制备、储能系统制造、储运氢装备及材料研制、氢电装备等终端装备制造、电化学储能及氢储能应用示范应用等环节,通过产业链垂直整合和创新资源优化组合,做强产业链,每年对联盟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
第七条 对新型储能产业园区的扶持
建设新型储能产业主题园区,通过创新资源和高新技术聚集引领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聚集效应。启动“链长制”的绿色储能全链招商模式,加大力度引进大型龙头储能企业,着力培育储能行业标杆。对于重大项目优先供地,对经审定的特别重大项目按照大项目扶持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各相关单位、各镇(街道))
第八条 对企业融资的扶持
开展多层次融资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信贷、债券、基金、保险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支持力度,助力新型储能产业发展。采用国资投资模式设立储能产业投资专项基金,支持储能设备生产企业扩大再生产;将具有发展潜力的储能设备生产企业纳入区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库,享受银行贷款、贴息等相关政策;大力鼓励千灯湖创投小镇的基金公司和本土银行联合,积极尝试开展针对储能产业企业的投贷联动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区金融业发展办公室)
第九条 对税收方面的扶持
积极落实支持环境保护、促进节能环保、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低碳产业发展等方面综合性税收优惠政策,赋能我区储能产业的发展。(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第十条 对人才培养的扶持
执行市、区人才扶持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新型储能产业专业人才、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安居、成长奖励、子女入学、医疗健康、人才服务等支持。对新引进的储能设备生产企业,结合本土教育资源禀赋,建立建设研发中心、校企硕士联合培养点、博士后工作站等技术攻关平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
第十一条 对开拓市场的扶持
支持区内新型储能企业在南海区内或外出举办、参加各种展会,抢订单,做宣传,支持相关协会、学会、商会参加新型储能产业相关活动,并给予一定的支持。(责任单位:区经济促进局(区招商局))
第十二条 强化新型储能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新型储能项目备案机制,明确新型储能产业链各环节安全责任主体,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有效提升安全运行水平。加强退役电池梯次利用企业的产品生产、溯源等情况监督检查,保障梯次利用的规范、高效开展。(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南海供电局)
第十三条 要素支撑,推动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结合南海地方实际,在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项目用能、环境容量等方面,向重点项目倾斜。深入研究上级有关政策,主动融入规划,积极参与战略活动,争取上级在政策、科技、人才、市场、平台等方面的支持帮助。全力推动南海储能产业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区各相关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除特别规定外,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符合本区、本方案多项同类政策支持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补贴的原则执行;享受本方案扶持的对象,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并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补贴当年起三年内若迁出南海区或注销的,应退所获取所有扶持补贴。
第十五条 本方案各项扶持补贴条款所涉及的企业销售收入均不包含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费用,且以本地完税***为依据。
第十六条 本方案各项扶持补贴条款所涉及的所有财务数据,均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本方案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第十八条 本方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可结合本扶持方案制定具体扶持办法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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