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SJ/T11364-2006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一、问:《标识要求》适用的产品范围与《管理办法》是否一致?
答:《标识要求》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标准,其适用的产品范围与管理办法完全一致,即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不包括军工产品和出口产品。
二、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是什么?
答:《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技监局监发[1997]172号)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11月7日颁布的一部部门规章,《标识标准》未作具体规定的标识要求应参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执行。
三、问:《标识要求》中提到,“含有是指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超出《限量要求》规定的限量要求”,请问这个“含量”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
答:根据《限量要求》确定的拆分原则,首先应将电子信息产品或零部件划分为不同的组成单元(见《限量要求》标准中的表1),“含量”就是指在该组成单元中的含量。
四、问:总则第二款“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供方可以对所提供的产品不进行上述标识,但必须向采购方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相应地,采购方应在其生产的电子信息产品上进行标识,且标识信息范围应包含为生产配套而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的描述如何理解?
答:该款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避免产品在生产制造过程中出现重复标识、资源浪费的情况。根据此款规定,标识可以只出现在最终产品上,但标识信息必须覆盖该产品的所有组成部分;而上游供应商则有责任和义务为终端产品制造商提供标识所需的全部信息。
五、问:为生产配套而从国外采购的电子信息产品元器件或者原材料,是否需要按照《标识要求》进行相关环保信息的标识?
答:所有在中国市场进行销售的电子信息产品都需要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生产配套而从国外采购的元器件或者原材料,其标识方法参见第四问的回答。
六、问:《标识要求》要求标志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请问是否有定量的考量标准?
答:“清晰可辨、易见、不易褪色并不易去除”是定性要求,难以用定量的方法考量。但国际上有一些定量方法,可以作为参考。
七、问:《标识要求》规定了标志颜色,企业在进行具体标识时是否必须根据标志选用绿色或橙色?
答:《标识要求》给出的标志颜色为推荐颜色,生产者或进口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标准要求选用其他颜色进行标识,但必须让消费者和用户感觉是醒目的。
八、问:《标识要求》图1标志中的“e”是什么字体?比例如何?
答:为了标志设计的美观,标志中的“e”采用了美术体,其构成比例可以从图3的标准网格中得到。为了方便企业按照《标识要求》自行制作标志,信息产业部的网站提供了该标志矢量图的下载。
九、问:《标识要求》规定的标志规格最小为5mm×5mm,如果制作这样大小的标志贴在产品上很不显眼,怎么办?
答:《标识要求》给出的标志规格仅为最小要求,标注时可以根据产品规格的实际情况将标志按比例放大。
十、问:所有组成单元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均未超过《限量要求》的产品是否必须标识《标识要求》图1所示的“e”标志?
答:此种情况同样需要根据《标识要求》的规定标识《标识要求》图1的标志。
十一、问:手机产品的铭牌一般在电池仓内,标识可否同铭牌一样,标注在这个位置上?
答:《标识要求》对标注位置的最低要求是标识应标注在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可见部位,手机产品的电池仓是消费者使用产品时可见的部位,所以手机产品可以将标识标注在电池仓内。
十二、问:产品的操作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为一体时,可否将标识标注在包装上?
答:严格地说,按照《标识要求》的要求,标识应标注在使用说明书中。但特殊情况下,如上述使用说明书和包装为一体时,也可以将标识标注在包装上。
十三、问:是否可以在电子版产品说明书上提供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和含量?
答:电子版产品说明书(刻录在光盘或磁盘上)作为说明书的一种,在产品无其他纸质说明书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标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的一种载体。
十四、问:生产者或进口者是否可以仅在企业网站上进行自我声明?
答:以下两类产品可以仅使用网站公布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等信息,但生产者或进口者必须将可获取相应信息的网址准确告知用户,并保证用户可以得到此信息,如果由于仅通过网站进行声明使用户未得到相关信息而产生法律纠纷,生产者或进口者视为违反《管理办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5×103mm2或形状不规则的元器件产品;
2. 仅可以作为非家庭用户和非个人用户的产品。
十五、问:标准中首先规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要标图1所示标志,且不需要在说明书中进行进一步说明,之后又规定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要在产品说明书中标“○”,这如何解释?
答:图1标志的标识对象是产品,组成产品的所有单元中均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才可以选用此标志进行标识。而“○”的标识对象是产品中某一部件对应的某一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整个产品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情况下,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在某一部件中不含有是可能的,允许在产品说明书中标“○”的目的是让企业进一步说明。
十六、问:《标识要求》表1最下方通栏括号中的内容是什么意思?
答:《标识要求》表1最下方通栏括号中的内容不是企业填写表格时的通用要求,生产者或进口者在使用时可以将括号及其中的内容替换为与实际情况相对应的描述。由于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既可能包括企业经过努力可以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又可能包括目前由于技术或经济的原因暂时无法实现替代或减量化的,设置括号的目的是允许企业进一步说明,以区别两类不同情况。
十七、问:《标识要求》要求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的标识应对应到部件,请问产品的部件应如何划分?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部件是否需要标识?
答:部件是一个产品中由多个元器件组成的、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元器件组合。电子信息产品种类繁多,产品的部件划分不可能一一列举,具体的部件划分方式由企业自行规定,只要符合行业惯例即可。按照《标识要求》的有关规定,产品仅需“对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所在部件标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及含量”,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部件(即表格中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含量全部标“○”的部件)并不强制要求以《标识要求》表1的格式在产品说明书中列出。
十八、问:可否用“其他”来表示难以划分的部件?即用“其他”作为《标识标准》表1中的部件名称。
答:按照部件来标识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名称及含量的目的是为了让回收处理企业更好地了解产品成分信息、分类回收利用,如果用“其他”来代替“部件名称”显然起不到这样的作用,所以是不被允许的。
十九、问:在产品说明书中使用《标识要求》表1进行有关环保信息标识时,可否将表格的标识范围扩大以提供更多的有关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信息?
答:《标识要求》中提供的表格是最低要求,企业可以以告知消费者和回收处理企业更多有关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信息为目的扩大表格的标识范围,但不得对原有表格要求提供的信息进行删减或影响原有信息的明示。提供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部件名称及含量、增加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数量以及在部件后标出每个部件分别的环保使用期限等都是被允许的。
二十、问:《标识要求》中提到的“环保使用期限内的使用条件”、“配套件特别标识”等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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