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汽车行驶记录(俗称“黑匣子”)能够对车辆行驶的速度、时间、历程、驾驶员以及驾驶员是否超劳、车辆是否超速等有关车辆行驶的其它状态记录,对于减少乃至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从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定义,在我国的推广情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概述
汽车行驶记录(俗称“黑匣子”)能够对车辆行驶的速度、时间、历程、驾驶员以及驾驶员是否超劳、车辆是否超速等有关车辆行驶的其它状态记录,如故与卫星定位系统(GPS)联合使用,不仅可以随时随地测定车辆行驶的路线、停止或行驶状态,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的动态控制管理。
由于汽车行驶记录仪具有的功能,不仅有利于约束驾驶员的不良行为,预防交通事故,保证车辆安全行驶,提高交通运输管理水平,而且,还为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和分析提供原始数据。
从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我国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试用国产的汽车行驶记录仪,由于缺少标准支持,加之技术条件和经济条件的限制,发展的及其缓慢,管理部门缺乏认识,更导致汽车行驶记录仪不能得到普及和应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发展,轿车进入家庭步伐的加快,特别是汽车拥有量的急剧增长,道路交通事故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长途客货汽车“三超”(超速、超载和驾驶员超劳)的现象极为普遍的案例,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和频发的事实,引起各级政府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日益密切,中国与世界各国,特别与西方发达国家互相学习,取长补短日益常态化。2001年年末,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在这个文件明确要求:长途客车的驾驶员一次驾驶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可查、可控,长途客运车辆应当逐步推广应用汽车行驶记录仪。这是我国国家管理机关第一次提出长途客运汽车使用行驶记录仪的要求。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和实施《2002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方案》明确规定对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8项违章行为集中整顿。各地根据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陆续开始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为了在推广应用中加以规范,在规范中提升质量水平和技术水平,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4月15日发布了国家推荐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即GB/T19056-2003.。在这个国家标准中对汽车行驶记录仪定义为:“对汽车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可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定义中“可通过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应当理解为,汽车行驶记录仪可以通过显示接口、打印接口、通信接口等实现记录数据输出、打印输出、数据交换等数据输出功能的基本功能。正因为汽车行驶记录仪具备这些基本功能,不仅可用于车辆管理,而且还可以用于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及事故原因分析,使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在解读汽车行驶记录仪之后,对肇事前后车辆行驶的速度、驾驶员操作正确与否、车辆行驶状态和车辆碰撞时的车速,便可一目了然,并且及其准确,比经验判断或者使用GA//T643-2006《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速度技术鉴定》的公式计算,更具体、更精确,更具司法证据效力,尤其是对无典型交通事故车速测算,其准确性很差,更是无法与之比肩的。在《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2003)专门对“车辆特征系数”、“连续驾驶时间“、“事故疑点数据”、“行驶状态数据”、“记录误差”、“记录误差”、“/行驶里程记录”、“车辆行驶里程的测量、记录、存储”、“驾驶员身份记录”、“显示内容”、“数据打印输出功能”、“显示及操作功能”、“数据通信功能数据分析软件”、“以及数据安全性、气候环境适应性”、“机械环境适应性”、“外壳防护等级”、“抗点火干扰”、“静电放电抗扰度”、“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安装和标志、标签和包装”等多项技术指标,都规定了较为严密和严格的硬性要求。所以汽车行驶记录仪不仅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欢迎,为汽车驾驶人员推崇,更为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视为“不可多得的金匣子”。
汽车行驶记录仪源于飞机上的“黑匣子”。欧洲世界上最早强制推行的地区,1969年欧盟的前身欧共体颁布实施了(EEC)543/69号法规该法规第16号特别条款规定“可完全替代驾驶员行车日志的记录设备的技术特性,规定对该记录设备的型式批准、使用和检验方法等内容,通过立法方式,欧共体于1972年开始推行使用纸盘式行驶记录仪。1999年10月联合国经社会理事会欧洲经济委员会采纳了欧盟的(EEC)382085和(EEC)382185号法规。使之具有了国际性。
随着道路交通事业和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各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重,交通安全预防和事故分析,处理对汽车行驶记录仪的记录信息安全、信息容量、信息储存、数据分析处理的便捷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于是2002年7月欧盟决定提升汽车行驶记录仪标准,从2004年8月5日起,在新注册的车辆上强制安装使用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数字式记录仪,已逐渐替换传统的纸盘式模拟记录仪。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也都实现立法,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推动汽车安全管理,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汽车拥有量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反而不升反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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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汽车行驶记录仪在我国发展的情况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国机动车安全检测研究会的有些老专家、老教授和部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者,曾经倡导大力推广汽车行驶记录仪,以保证道路行车安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始终没推广起来,最终还是夭折在倡导上,成为机动车安全检测协会终身遗憾。
现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重庆、成都、杭州等许多城市都能够独立生产汽车行驶记录仪,并且出现了你追我赶,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不断创新的飞跃式发展局面。目前国内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每台售价由过去的三四千元,降至七八百元,主要式样有两种型式:独立式行驶记录仪、有与GPS合而为一的,基本上用U盘录制,随时可以通过电子计算机或笔记本电脑解读,无论那种型式都与电信网络联网运行,能连续工作360小时(15天)以上、记录车速范围: 0 - 255km/h、行驶里程测量范围:0 - 999999.9km、采用速率:0.2s车速分辨率:1km/h、时钟分辨率:1s工作温度由-30°到70°,适应性比较宽泛,安装使用起来都很方便。由于记录仪能够实时地记录车辆运行和驾驶员驾驶活动的有关信息非常便捷,它可在遏止疲劳驾驶、车辆超速等严重交通违章、约束驾驶人员的不良驾驶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车辆行驶安全、提高营运管理水平等诸多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并将为事故分析和鉴定提供原始数据。
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推进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和监管工作,上海、广州、深圳、西安、哈尔滨等地还将GPS卫星定位系统与汽车行驶记录仪组合使用,在网络的强大支持下,实现实时跟踪监控,使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下降。
三、几点建设性意见
1 鉴于国内许多人对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作用还缺乏了解,对这个高科技产品还很陌生的现实,建议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交通运输部门联手宣传推广汽车行驶记录仪,同时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科技进步推动普及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力争早日实现有车必有行驶记录仪。
2 应当在汽车出厂或销售阶段就安装汽车行驶记录仪,将其纳入制造成本与汽车一起实行“三包”,建立有效的售后服务机制和完善及时的缺陷召回制度,乃是扩大销售和使用的基础。这是需要各级政府在政策上给予积极推动和大力支持的。
3 以点代面,逐步推广应用。先长途客货车,先大型车,后小型车,继而在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和运营货车,进而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用车、然后再普及家庭轿车,形成纵横交错的管理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4 积极争取为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起码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或实施条例中占有一席之地,尽快将汽车行驶记录仪技术条件纳入《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之中,最大限度地发挥机动车行驶记录仪可以辅助交通安全的作用,新成立的中国质检协会机动车检验专业委员会专业人才众多,可以发挥协会加速器和推进器的作用,完成原中国机动车安全检测协会未完之业。
5 提高全社会对机动车行驶记录仪的科学认识水平,加强媒体宣传鼓动是推而广之的重要力量,,强化机动车行驶记录仪的信息资源社会共用水平,使之所提供的数据信息,成为交通事故检验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乃至保险理赔和司法审判的有效证据,成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活教材,可以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可以为减少和最终杜绝道路交通事故,构建科学发展的和谐社会,开创新的行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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