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电力函〔2021〕28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积极落实国家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我区新能源及智能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壮大,加快提升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水平,方便城乡居民出行,助力实现我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现将《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1-2025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
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21—2025年)
前言
在2021年全国“两会”上,“碳达峰、碳中和”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强调“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如期实现双碳目标”。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既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走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也是加快能源消费领域深刻变革,推动能源战略与交通融合发展,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实现我国“碳达峰、碳中和”自主贡献目标的重要战略举措。构建城乡全覆盖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是落实国家战略任务的有力保障。
近年来,广西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新能源汽车应用水平已迈入全国先进行列,充电基础设施覆盖区域迅速扩大,产业发展正处于加速“领跑”阶段。为积极落实国家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部署,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撑我区新能源及智能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壮大,加快提升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水平,方便城乡居民出行,助力实现我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函〔2021〕7号)及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新形势,制定本规划。规划年限为2021—2025年。
一、发展现状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现状
“十三五”以来,我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取得积极成效,特别是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开展以来,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底,我区新能源汽车累计推广应用15.69万辆,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全区汽车保有量的2.1%,高于1.75%的全国平均水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方案》提出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底,广西计划新增新能源汽车7.52万辆,实际新增8.37万辆,完成率达到111.3%,其中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较高的是柳州市、南宁市和桂林市,分别为8.35万辆、2.63万辆和1.26万辆,其他市推广相对较慢,保有量约1000辆~4600辆。
(二)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现状
1.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于全国平均水平
截至2020年底,全区累计建成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3.05万个,新能源汽车保有量与公共充电桩数量比例为5.14:1,优于6.1:1的全国平均水平,计及各类自用充电插座后,全区充电基础设施约6.82万个,车桩比达到2.3:1,优于全国2.93:1的平均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攻坚行动方案》,从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底,全区计划新建充电桩11350个,实际建成22243个,完成率达到196%。公共充电桩建成规模较大的是南宁市、柳州市和桂林市,分别建成7156个、6252个和2325个,其他市公共充电桩建设规模相对较小,除贵港市外,其他各市建成数量均未达到1000个。
2.充电服务网络初步形成
“十三五”期间,我区坚持贯彻落实《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慢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加快城乡公共充电服务网络建设,充电服务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单位内部停车场、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的城乡充电服务网络。通过试点示范建设,南宁市、柳州市初步形成与城市充电基础设施相衔接的城际快充网络。建成自治区级电动汽车智能充电服务与监管平台——“八桂充”。
(三)充电基础设施政策支持体系不断完善
2015年以来,为落实国家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先后印发实施了《广西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广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配套运营服务财政补贴办法》等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政策文件,覆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原则和标准、市场主体准入要求、项目核准备案、项目运营管理、充电服务电价支持、建设运营财政补贴、运营服务商业模式、充电服务平台支撑等各环节,激发了市场活力,维护了市场秩序,营造了较好的营商环境,广大新能源汽车用户交通出行更加便捷,促进了我区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尽管我区“十三五”期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充电基础设施结构性供给不足、建设布局不均衡、建设要素约束紧、充电设施资源整合和信息互联互通滞后、规划衔接不顺畅、充电服务商业模式有待完善等问题。
二、发展机遇
从国际来看,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发展,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共享化成为发展潮流和趋势,带动了能源、交通、通信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推动了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创新,促进了能源消费结构优化、交通体系和城市运行智能化水平提升。新能源汽车已成为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发展的主要方向和促进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引擎。
从国内来看,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是我国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我国从汽车大国迈向汽车强国的必由之路。在以信息化、智能化、数字化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下,充电基础设施与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不断交汇融合,未来充电基础设施将作为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重要新型基础设施,支撑车联网、能源网等多网交互融合,形成源网荷储各侧智能协同、灵活互动的开放式智慧平台,为电动汽车用户、政府、出行服务商、能源服务商、制造企业等提供平台综合服务,推动能源、交通、汽车等跨行业合作共享,促进清洁能源消费、绿色出行,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从我区来看,新能源汽车是我区实施工业强桂战略,推动汽车工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为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摆脱对化石能源消费的依赖,我区制定了《广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行动计划》,将“十四五”作为我区加快交通领域电气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加大力度促进公共交通、物流运输、专用车辆、网约车、公务用车、社会公众等领域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长,大力推动新能源汽车下乡,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和美丽乡村建设。要实现上述目标,建设覆盖全面、服务完善、智能互联的城乡充电基础设施网络尤为迫切,“十四五”期间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正处于大有可为的发展机遇期。
三、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充电网络更加完善,区域分布更加合理,充电服务更加便捷,为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提供坚强保障,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全区人民生活生产方式绿色转型。
(二)规划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顶层设计,加大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协同力度,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体规划,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系统推进、适度超前。紧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需求,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企业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群策群力、合作共赢的系统推进机制,适度超前建设,站在更高的起点上推进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紧密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充电需求,遵循“市场主导、快慢互济”的技术导向,充分整合交通、市政、电力等公共资源,打造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新模式。
市场主导、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通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建立合理价格机制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运营。鼓励企业结合“互联网+”,创新商业合作与服务模式,创造更多经济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智慧管理、综合利用。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技术依托,完善车—桩、桩群接口通讯标准和数据标准,实现“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深度融合。推进分布式能源和微网充电基础设施综合利用,促进清洁能源就地消纳利用。
(三)配置原则
1.公共充电桩
自治区级机关(含中直驻邕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按不低于停车位比例10%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一类、二类高速公路服务区小客车停车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宜优先配置快充。
大型城市综合体、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医院、宾馆以及交通枢纽(包括高铁站、机场、公交和出租站场、道路客货运站场、港口码头)、驻车换乘(P+R)、城市道路等公共停车场按不低于停车位20%的比例进行配置充电基础设施。
A级旅游景区按不低于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20%,结合景区实际场地情况执行。旅游景区宜优先配置快充。
鼓励园区规划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并作为申报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园区的优先条件。新建园区应按不低于车位15%的比例同步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2.自用充电桩
个人新购置新能源汽车一般随车配备充电设施。新建小区按停车位满足1:1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位置和容量。积极推进现有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对具备改造条件的老旧小区,鼓励按停车位不低于10%的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四)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区规划新建公共充电桩8万个(包括快充桩2.7万个,慢充桩5.3万个),新建自用充电设施14.7万个。到2025年底,全区累计建成充电基础设施29.5万个,其中公共充电桩11.05万个,自用充电设施18.45万个,可满足约67.89万辆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车桩比保持不低于2.3:1。建成与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的城乡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网络体系,满足全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需求,在全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
推进公共场所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集中力量在工业园区、大型商超、商务楼宇、文体场馆、医院、宾馆、展馆、游客集散中心等重点区域以及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职学校、培训机构等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大公交、城/乡际客运、机场专线、旅游专线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持续提高充电服务能力。在出租、分时租赁等非定点定线运营的公共服务领域,充分挖掘单位内部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潜力。在驾驶培训、驾驶考试等行业场所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城镇人口集中区充电设施布局,遵循从中心向边缘,从优先发展区域向一般区域有序拓展的原则,逐步加密公用充电设施网络。
加快完善城市公共充电网络。重点在交通枢纽、驻车换乘(P+R)、旅游景区等公共停车场加快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加快高速公路建桩布局,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加快既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快推进国省干道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高速公路、国省干道服务区和加油站充电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环卫停车场、机场及港口内部停车区、物流园区及快递企业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党政机关内部停车场、***机关停车位等建设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严格落实住宅小区配建停车指标,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加快老旧小区改造配建充电基础设施,支持在业主产权车位、公共停车位上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移动充电、分散式充电桩群和立体式停车充电基础设施,充分利用5G 物联网技术,建设分时共享的充电基础设施。
延伸乡镇充电服务网络。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下乡战略、城乡融合发展战略要求,加快乡镇、农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充电服务网络持续向广大农村地区延伸,加快实现城乡充电服务均等化。积极开展农村新能源+储能+充电设施试点,初步建成农村充电设施服务网络。
大力发展综合供能服务。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综合供能服务站发展规划((2021—2025年)》衔接,开展油、电、气、氢、智能交通等综合供能服务试点示范。将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满足我区综合供能服务站“供电”服务的主要载体和主要措施,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布局与全区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布局统筹考虑,同步实施、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十四五”期间结合综合供能服务站建设,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综合、智慧便捷的新型交通综合充电服务体系。到2025年底,全区建成不少于600个综合供能服务站,满足多元化交通用能需求。
(二)配套新能源汽车产业积极推进换电站布局
按照广西新能源汽车产业布局,着重在柳州新能源汽车城、南宁新能源汽车城、桂林新能源商用车基地、玉贵(玉林、贵港)新能源商用车基地重点推进电动汽车集中式换电站布局,集中服务同一品牌的城市出租车、公共租赁车以及网约车,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效率,稳步推进电动出租专用换电站建设,鼓励建设运营企业利用自有或租赁土地建设集中式充换电站,适当新建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电动重卡车换电站,结合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标准化推进情况,逐步向私人乘用车推广换电模式。通过换电站布局进一步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新能源汽车出行便捷度,催生新的服务业态。
(三)完善全区智能充电服务平台
推动平台互联互通。加快推进存量公用充电设施数据接入“八桂充”平台,鼓励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八桂充”平台,增量设施需按照《广西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及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技术指引》标准建设。推进区内各类充电服务平台与“八桂充”平台物理联通,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统一结算。为充电设施运营商、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优质、便捷服务,实现“安装一个APP,走遍广西可充电”的目标。适时推动“八桂充”与西部陆海新通道沿线省份、粤港澳大湾区智能充电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完善“八桂充”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与监管。应用“互联网+充电设施”的大数据技术,提供充电服务、电桩联网管理、政府监管等服务,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的统一规范和管理。已建设的市县第三方充电运营服务平台应同步与省级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平台融合,实现数据共享,统一服务。
(四)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供电保障
进一步提高供电能力。将充电基础设施供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规划,保障建设用地和廊道通行,并将已建成小区增容计划纳入电网年度改造计划。电网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配电网建设与改造,保障充电基础设施无障碍接入,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营需求。鼓励公用电网对物业管理停车位直接供电模式。
持续提升充电基础设施供电服务。电网企业负责建设、运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资产全额纳入有效资产,成本据实计入准许成本,按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规范服务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限时办结。
提高设施利用效率。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智能电表,将电网—用户双侧通信接口接入充电基础设施信息管理平台,分析电力供需形势,调整实时电费。在满足电动汽车充电条件下,通过合理安排充放电时间,挖掘电动汽车储能能力,参与电网调峰,提高电网运行效率及充电基础设施利用率。
(五)健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有关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规范,推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准入机制,尽快制定修订充电基础设施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实现各侧/端通讯接口、支付接口、机构接入、设备接入、数据采集、消防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等标准(协议)的统一。尽快制定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和验收标准,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计量计费、标识体系、使用方法和验收程序等,实现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使用。推进充电设施互操作性检测和认证工作,提高通用性和开放性。规范充电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同步建立充电设施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保障辖区内的充电设施计量、计费准确可靠。通过开展自愿性产品检测认证、行业白名单制定等评价方式,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和行业自律,引导充电设施运营服务水平提升。
(六)探索发展新型商业模式
积极开展新能源汽车与电网(V2G)能量互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市开展V2G示范应用,发挥电动汽车灵活充放电特性,鼓励和引导电动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通过市场化交易、负荷聚合、虚拟电力等方式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调频等辅助服务和需求侧响应,综合运用政策及经济性手段,实现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能量高效互动,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提高电网灵活调节和安全应急等响应能力。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将分散的集中式充电站统一为售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集中交易,形成规模效益,向用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充电电费。
促进充电服务网络与智慧城市融合发展。推动新能源汽车与气象、可再生能源电力预测预报系统的信息共享与融合,统筹新能源汽车能源利用与风电光伏协同调度,提升可再生能源应用比例。鼓励“光储充放”(分布式光伏—储能系统充放电)多功能综合一体站建设。将充电基础设施作为未来城市能源互联网、车联网等重要入口,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与智慧交通、智慧城市深度融合,探索扩展增值服务。
积极推动设施共享。支持各相关方联合开展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居民区多车一桩、相邻车位共享等合作模式。鼓励充电场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建设智能立体充电站,提升公共场所充电服务能力。推动具备条件的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利用内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错峰开放。鼓励充电场站与加油站、加氢站、加气站、变电站统一规划一体化建设,支持在具备条件的加油加气站配建公共快充设施,开展油气氢电综合供给服务。
鼓励开展多元化商业模式创新。探索电动汽车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方式,引导商场、超市、电影院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设施运营服务、整车制造、出行服务等企业开展合作,促进充电服务专业化发展,通过众筹、线上线下相结合等方式,利用车位经营、车辆租赁、广告服务、大数据应用、电子商务、智能充换电、电力交易等措施增加运营收入,提升充电服务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优化完善运营服务体系
进一步规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行为,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强化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责任和设施所有人的维修更新养护责任,提升运维技术,加大人员投入,完善操作流程和岗位规范,定期维护保养,减少故障桩,消灭“僵尸桩”;定期调试测试,保证设施平稳运行。加强与停车设施建设的联动,完善路牌标示及指引,统筹安排、聚焦重点、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加快建成较为完善的充电设施体系,满足新能源汽车的充电需求。鼓励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规模大、实力强、业绩好,服务优的优势,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实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
五、规划实施
(一)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各领域相关主管部门紧密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作为政府专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创造有利条件。各市要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衔接,全力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发展。
2.加强统筹衔接。加强与国土空间、综合交通运输发展、停车设施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及时将充电基础设施作为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纳入相关规划。涉及国土空间利用且需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各市应将本规划相关要求在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进行衔接后,在详细规划中予以落实。
3.强化主体责任。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统筹协调,出台适合本地实际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组织抓好实施。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及配合工作。
4.营造良好舆论环境。自治区各主流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政策、规划布局和建设推进情况,开辟专栏进行专题报道。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高杆广告牌、户外大型电子宣传牌等载体,在主要交通沿线、城镇人口集聚区、重要活动场馆、重点旅游景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区域进行公益宣传。大型文化、体育、会展、商贸等活动应尽量使用电动汽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加强绿色出行主题宣传,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充电基础设施,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保障措施
1.简化建设审批程序。进一步简化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流程,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安装充电设施(含配套)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在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2.加强价格引导。落实国家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电价政策。直接向电网企业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统一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销售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认定可参照广州等先进城市标准执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销售电价。广西壮族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方案实施范围内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进一步完善充电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
3.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应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短板领域政府支持引导民间投资专项等中央预算内资金对地方政府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倾斜支持,鼓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按照政策和财力水平,通过财政补助、无偿划拨充电设施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适当投融资支持。适时研究增设政府奖励,对在自治区布局和建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
4.加强金融服务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企业通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鼓励各级政府、园区、景区等主管部门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及其他形式的融资支持。完善充电设施保险制度,降低企业运营和用户使用风险。
- LT6656AIDC-3、3V 低功率精密高压电源监视器的典型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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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R-228 - 15 W 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