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芯国际(00981-HK)于今年4月透过向长电科技(600584-CN)出售苏州长电新科全数19.61%持股,以及认购长电科技新股,成为长电科技单一最大股东。于2016年12月9日,根据长电科技收到的中国证监会反馈问题,经双方协商,就长电新科2016年全年亏损和2017年1月1日起至出售交割日期止期间预期的亏损及未来三年利润补偿事项,中芯国际附属公司芯电上海及长电科技已就修订及补充出售协议而订立补充协议。
芯电上海已向长电科技承诺,按照长电新科于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各年的合并净利润将分别不少于7000万元人民币、3.8亿元人民币及5.6亿元人民币;及自2017年至2019年3个年度的合并净利润总和将不少于10.1亿元人民币。
假如长电新科于该等年度的合并净利润总和低于承认净利润总和,芯电上海将以现金形式向长电科技补偿所持股权比例对应差额减芯电上海就长电新科于2017年过渡期亏损已付的任何补偿。
此外,订约双方协定,苏长电新科于该等年度利润的补偿上限金额将为1.53亿元人民币的等额减芯电上海就长电新科于2017年过渡期亏损已付的任何补偿。
4月的公告,中芯国际以26.55亿元人民币认购江苏长电科技新股。同时以6.64亿元人民币向江苏长电科技出售苏州长电新科全数19.61%持股,长电科技将以发行股份支付。完成后,中芯国际将持有长电科技14.26%股权,成为其单一最大股东。财华社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证券代码:600584编号:临2016-095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以通讯方式发出通知,于2016年12月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下午2时。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表决的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相关的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条款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临2016-097号《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表决结果: 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任凯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上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条款详见同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临2016-097号《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任凯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584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编号:临2016-096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
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12月2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6年12月9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表决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9日下午14时。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名,实际表决的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监事会同意公司与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签署上述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监事会同意公司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上述补充协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证券代码:600584 编号:临2016 -097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股票于2015年11月30日起停牌。2016年1月27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2016年2月4日发布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2016年2月16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2016年3月3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2016年3月5日公司发布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公司股票于2016年3月8日起连续停牌不超过2个月。
2016 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摘要等相关议案;2016年5月10日,公司发布了《重大资产重组复牌公告》;2016年5月20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全文及摘要等相关议案;2016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1250号);2016年9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25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2016年11月11日,公司披露了《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延期回复"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因部分反馈问题仍需进一步补充收集资料或履行核查程序,预计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反馈意见的书面回复,故申请延期至2016年12月13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及相关材料。
2016年12月9日,公司分别与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本公司,乙方: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1、过渡期损益补偿
1.1 甲乙双方同意,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的盈利归甲方所有;标的公司的亏损由乙方按1.3条所述比例承担,并向甲方以现金形式补足,长电新朋亏损额以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亏损额为准,长电新科亏损额以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亏损额为准。
1.2 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资产交割后,由甲方聘请届时为其提供年审服务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对长电新科、长电新朋进行审计,确定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发生的损益。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该项审计工作应在标的资产交割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始。
1.3 根据交割审计报告认定标的公司发生亏损的,乙方应当自交割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以现金形式补足长电新朋亏损额的1.52%,向甲方以现金形式补足长电新科亏损额的29.41%。同时,双方确认,乙方按上述方式确定的过渡期损益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7,693万元。
1.4甲方确认,若收到上述补偿,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公司最大利益考量,优先投入到长电新科和长电新朋中。
2、补偿
2.1长电新朋2017年、2018年、2019年(2017-2019年度称为"补偿期间")实现的经甲方指定届时为其提供年审服务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000万元、38,000万元和56,000万元(以下称为"预定净利润",不考虑对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弥补),补偿期间长电新朋实现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之和不低于101,000万元(以下称为"预定净利润之和",不考虑对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的弥补,并且如果补偿期间任何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净利润计为零)。乙方仅为了双方战略合作、支持甲方尽快完成对长电新科和长电新朋的整合而根据本补充协议第2条的规定对甲方予以支持,不代表乙方对该数据的认可或承诺。
2.2 如长电新朋补偿期间累计实现的实际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之和未达到预定净利润之和,则乙方应以现金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扣除乙方对2017年过渡期损益补偿金额,并且如果补偿期间任何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净利润计为零)。乙方应补偿金额=(预定净利润之和﹣长电新朋利润补偿期间实现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之和)×77.27%×29.41% +(预定净利润之和﹣长电新朋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之和)×22.73%-乙方对长电新科和长电新朋过渡期中2017年发生的损益补偿总金额。双方确认,尽管有本公式约定,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在本条款项下应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不包括乙方对2016年过渡期损益补偿金额)。
2.3 2019年度结束后甲方指定届时为其提供年审服务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基础上对长电新朋在补偿期间实现的合并净利润之和与预定净利润之和间的差异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按照本协议确定乙方应当履行补偿义务的,乙方应在上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履行现金补偿义务。
2.4甲方向乙方承诺,补偿期间内,长电新科除因持有长电新朋股权所产生的损益外,无其他损益因素。甲方承诺,不应采取任何措施致使本应由长电新朋享有的收入和利润转移至长电新科、甲方或甲方其他关联方或以任何形式控制的其他个人或实体,也不应采取任何措施致使长电新朋承担本不应承担的任何成本和费用。
2.5双方同意,乙方支付本条项下的补偿以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就补偿期间的预定净利润依照《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向甲方承担补偿义务为前提。若因任何原因导致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无须承担相关补偿义务,乙方亦同时豁免根据上述约定承担补偿的责任。
二、《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
甲方:本公司,乙方: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1、过渡期损益补偿
1.1甲乙双方同意,自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的盈利归甲方所有;标的公司的亏损由乙方向甲方以现金形式补足19.61%,标的公司亏损额以标的公司经审计合并报表的归属于母公司净亏损额为准。
1.2甲乙双方同意,标的资产交割后,由甲方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确定交易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发生的损益。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含15日)之前,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上月月末;若交割日为当月15日之后,则期间损益审计基准日为当月月末。该项审计工作应在标的资产交割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开始。
1.3根据交割审计报告认定标的公司发生亏损的,乙方应当自交割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以现金形式补足标的公司亏损额的19.61%。
2、利润补偿
2.1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长电新科2017年、2018年、2019年(2017-2019年度称为"利润补偿期间")实现的经甲方指定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净利润分别不低于7,000万元、38,000万元和56,000万元(以下称为"承诺净利润"),利润补偿期间长电新科实现合并净利润之和不低于101,000万元(以下称为"承诺净利润之和")的口径,按下文计算方式提供利润补偿。
2.2如长电新科2017年、2018年、2019年累计实现的实际净利润之和未达到承诺净利润之和,则乙方应以现金方式对甲方进行补偿(扣除乙方对2017年过渡期损益补偿金额)。
乙方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之和﹣长电新科利润补偿期间实际合并净利润之和)×77.27%×19.61% - 乙方对2017年过渡期损益补偿金额(如有)。双方确认, 尽管有本公式约定,乙方在本补充协议项下利润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3,041,735元-乙方对长电新科2017年过渡期损益补偿总金额(如有)。
2.3 2019年度结束后甲方指定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长电新科进行审计基础上出具长电新科在利润补偿期间的实现合并净利润之和与承诺净利润之和间差异的专项审核意见。按照本协议确定乙方应当履行利润补偿义务的,乙方应在上述专项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履行现金补偿义务。
2.4甲方向乙方承诺,利润补偿期间内,长电新科除因持有长电新朋股权所产生的损益外,无其他损益因素。
三、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上述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证券简称:长电科技证券代码:600584 编号:临2016 -098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250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与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的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上述事宜的后续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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